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702號
TPHM,111,上訴,3702,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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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
第 三 人
即 參加人 堃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章



上列第三人即參加人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被告陳國章
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8763號、第30107號、第40159號、第4500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堃喬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 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至4項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 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依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書事 實欄一及二、㈡所載,被告陳國章自民國102年間起係堃喬股 份有限公司(在附表三、四簡稱堃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陳國章知悉堃喬公司 業務人員為爭取業績遂配合學校、機關教職員要求,實際上 並未出貨,卻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銷貨內容之統一發票,供 學校、機關作為核銷經費使用,而將未實際出貨商品之金額 轉列為預收款,以供後續相關之教職或機關人員購物以扣抵 其等個人花費甚或直接提領現金交付之,仍授權業務人員被



李俊宏得自行開立發票,被告陳國章李俊宏魏榮宗( 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㈡魏榮宗於民國107年1月至109年6月間,受科技部委 託辦理「高效率儲能系統可逆式電力轉換及智慧控制技術研 究」、「潔淨能源單級式直流/交流升壓電力轉換控制關鍵 技術研究」、「發展用戶側分散式能源與用電管理之需量聚 合」、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委託辦理「財團法人 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製造業節能」、受教育部委託辦理「1 08年度校園節能減碳輔導團計畫」等研究計畫時,竟於未實 際購買上述研究計畫有關各項所需物品情形下,要求李俊宏 於如附表三「開立時間」欄所示之日期,以如附表三「開立 廠商」欄所示之原昇公司等名義,接續開立如附表三各編號 所示之內容不實發票共9張,再由魏榮宗交由不知情之研究 計畫助理黃冠斌、曾翊萱及許瑜珊等人將該等內容不實發票 黏貼在「請購及原始憑證黏存單」上,經魏榮宗於「驗收或 證明人」欄簽名後,循核銷程序向臺科大請領研究經費補助 ,使臺科大會計人員審查後,誤認符合動支經費規範而陷於 錯誤,將如附表三「開立發票金額」欄所示各該金額撥款予 如附表三「開立廠商」欄所示之公司,以此方式詐取補助經 費達新臺幣(下同)79萬5,405元。被告陳國章李俊宏2人則 亦將上開款項以「預收款」名目列帳,供魏榮宗日後購物扣 款之用,之後魏榮宗即陸續指示李俊宏各於附表四「出貨日 期」欄所示之日期,採購如附表四「銷貨單」欄所示共計67 萬8,595元之物品供魏榮宗使用,因認被告陳國章李俊宏 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如上述,附表三「開立廠商」欄所示公司雖因被告陳國章李俊宏魏榮宗就事實欄二㈡所示之加重詐欺行為,因而獲 得臺科大匯入款項共計79萬5,405元(見附表三之合計金額) ,惟被告陳國章李俊宏因於107年2月7日至110年4月9日止 ,以上開公司列帳預收款之額度陸續依魏榮宗指示購買如附 表四「銷貨單」欄所示、共計67萬8,595元之物品供魏榮宗 使用。經扣除已交付魏榮宗財物價值後,尚餘11萬6810元( 計算式:79萬5,405元-67萬8,595元=11萬6,810元),又依堃 喬股份有限公司預收款內帳之記帳模式(見偵字45002卷第75 頁),係以日期在先之銷貨金額沖銷較早收取之預收款金額 ,而依附表三最後2項次均係由堃喬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發票 金額分別為9萬7,800元、9萬5,700元之統一發票(即如附表 三編號8及9部分)供魏榮宗對臺科大為不實核銷,則餘款11



萬6,810元可認仍留存於堃喬股份有限公司內,亦未經魏榮 宗提出由檢調人員查扣之,本院認此部分即為第三人堃喬股 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陳國章李俊宏因上開詐欺犯行所取得而 尚保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沒 收對象及範圍包括堃喬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保障可能被 沒收財產之堃喬股份有限公司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 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命堃喬股 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末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 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表三】
編號 開立廠商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品名 開立發票金額(新臺幣、含稅) 1 原昇公司 107年1月9日 YW00000000 材料明細如附件 9萬5,000元 2 堃邑公司 107年1月17日 YW00000000 電子材料如明細 9萬7,000元 3 原昇公司 107年2月21日 YW00000000 電子材料(如附件) 9萬5,000元 4 堃喬公司 107年2月8日 YW00000000 材料明細如附件 8萬5,000元 5 原昇公司 107年3月28日 AT00000000 電子材料(明細如附) 7萬4,355元 6 堃喬公司 107年4月20日 AT00000000 材料(如明細) 6萬3,200元 7 堃喬公司 107年10月1日 GK00000000 材料明細如附 9萬2,350元 8 堃喬公司 107年11月9日 JG00000000 材料明細如附 9萬7,800元 9 堃喬公司 109年6月30日 AX00000000 電工用尖嘴鉗等 9萬5,700元 合計金額:79萬5,405元 【附表四:堃喬公司預收款內帳,見偵字45002卷第75頁】編號 出貨日期 出貨單號 出貨金額 (新臺幣) 1 107年2月7日 536199 2萬4,500元 2 107年2月12日 536365 9,850元 3 107年3月15日 537905 9萬3,600元 4 107年11月1日 550850 6,660元 5 108年8月26日 566537 7,700元 6 109年6月4日 581306 5萬3,500元 7 108年11月20日 571318 8萬1,510元 8 109年2月5日 574819 5萬8,000元 9 109年8月26日 585163 4萬4,600元 10 109年10月20日 588132 4萬元 11 109年12月21日 591723 3萬1,000元 12 109年12月21日 591724 9萬3,000元 13 110年2月2日 593927 5,200元 14 110年2月5日 594103 6,100元 15 110年4月9日 596917 12萬3,375元 合計金額:67萬8,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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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堃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