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昱嘉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楊佳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1年度訴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0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案係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 後,111年9月28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應適用修 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上訴範圍。又被告 於本院111年11月9日審理時已陳明:只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 分上訴,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所犯罪名、適用法條及沒收 都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192頁),業已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 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 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部分。
二、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
㈠犯罪事實:
曾昱嘉明知由其送交予如附表所示購毒者之愷他命或含有第 三級毒品之咖啡包,均為第三級毒品。緣李冠毅(另案偵辦 )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毒專用之 聯絡工具,準備所販賣毒品貨源、工作機、販毒專線,並製 作、發送「168娛樂城 3-5千快速儲值、五星彩1號600、3號 送1號1800、24H:0000000000、如有打擾請告知」、「(金 山茶行)頂級高山茶0000-0000、普洱茶300、3+1/1800、24 H:0000000000」、「金山茶行正式更名星空娛樂城、24H: 0000000000」、「星空娛樂城快速儲值0000-0000,四星彩6 00,3+1/1800,24H:0000000000」等內容之販賣毒品之簡
訊,以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為販毒據點。曾昱嘉竟 與李冠毅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基於犯 意之聯絡,於曾昱嘉接獲附表編號1至6所示購毒者即買家分 別使用附表編號1至6所示門號行動電話來電後,以其所有附 表編號1至6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為交通工具,於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金額, 分別將李冠毅所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種類、數量之第三 級毒品送交予各該購毒者,並分別向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 購毒者收取附表編號1至6所示金額之價金轉交予李冠毅(均 詳如附表所載)。
㈡論罪: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共6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已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提起上訴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 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 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 均同此意旨可參)。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 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 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 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 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行為人犯罪之 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 度、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僅屬得於 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經查,毒品 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 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而被告對其販賣 第三級毒品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有認識,卻仍 為本案之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再參以被告經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法定刑已大幅減 輕,客觀上已無情輕法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自不得邀
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此部分所請,尚無足取。四、駁回上訴(各罪科刑部分)之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 量刑等語。惟查,本案被告所犯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 定之適用,已如前述,又原判決已審酌被告以前開方式與共 同正犯李冠毅共同為上開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每次交 易第三級毒品之數量、金額如前述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 度,於偵、審中均自白之態度,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 高中肄業,職業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 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 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 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 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 之事由可言。據上,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五、撤銷(即應執行刑部分)之理由:
㈠原審就被告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6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0年9月,固非無見。惟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量刑之輕重 ,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限 制。雖然刑罰之量定乃審判獨立之核心,不容侵犯,惟如因 法官個人知識背景、生活經驗而有差異時,仍不免遭受質疑 ,是以各界對於量刑合理化之要求始終不斷,國外法制類如 美國、英國、澳洲、日本等國均置有量刑基準或傾向以供法 官量刑時參考,以增加司法透明度,避免產生犯罪情狀相似 之同類案件各被告間,因不同法官審判而有量刑歧異情形, 使量刑能符合罪刑相當、比例與平等原則。司法院因此陸續 建制量刑資訊系統,運用資訊科技,分析大量個案的量刑數 據,以協助法官妥適量刑,並以民眾版對外公開,建立民眾 合理之信賴。是以該系統雖非抽象之法規範,對法院並無拘 束力,惟不失為法院量刑之指標,以資區辨量刑之妥當性, 而昭公信。本案經以相類之量刑因子使用司法院建置之毒品 案件量刑資訊系統查詢應執行刑結果為:「販賣第三級毒品 6罪,平均應執行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等情,有司法院毒品 案件量刑資訊系統定應執行刑罪數與刑度統計表1 紙存卷可 考。是以,原審在未交代本案與他案差異理由的情況下,對 被告所為定執行刑部分之量刑達有期徒刑10年9月,顯高於 我國司法實務就相類案件之先例,難認合理透明而欠缺其正
當理由,實嫌失入,參照前述說明,原審就此部分所為定應 執行刑,即有違平等原則,難謂適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所定執行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之。
㈡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 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酌以被告犯罪時間集 中在110年8月24日至8月27日間,次數密集,另綜合審酌本 案所為之販賣毒品犯行,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 類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衡以其各次販毒手 法類似、所得利益非鉅等整體犯罪之可非難性,考量刑罰手 段目的之相當性,並參酌前開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取樣期間為101年至106年),慮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於109年間曾有提高,就 被告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6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4年6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毒者姓名與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電話連絡合意時間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數量、種類、金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接聽電話與交付毒品者及車牌號碼 1 徐嘉政0000000000 110年8月26日20時49分 110年8月26日22時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N,N-Dimethylcathinone)之毒品咖啡包(不能證明曾昱嘉就此毒品咖啡包部分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混合有2種第三級毒品)4包、1,8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2 徐凱揚 0000000000 110年8月24日22時14分 110年8月24日23時3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世紀三星社區前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包、6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3 陳世中 0000000000 110年8月26日15時40分 110年8月26日16時5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龍門街200巷 愷他命1包、2,0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4 古軒倫 0000000000 110年8月27日9時31分 110年8月27日10時55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愷他命1包、2,0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5 彭康硯 0000000000 110年8月25日12時59分 110年8月25日13時4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停車場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不能證明曾昱嘉就此毒品咖啡包知或可得而知其混合有2種第三級毒品)2包、1,4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6 謝承峰 0000000000 110年8月26日21時58分 110年8月26日22時4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壢休息站停車場 愷他命1包、5,0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