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培倫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培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36、33
5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
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