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琴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余錫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
字第1240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張淑琴與余錫川、劉得福、王婉如前均為日商富地滋公司 之直銷成員,而張淑琴於民國105年間,知悉劉得福因仲介 他人土地買賣事宜涉有民事事件(下稱所涉民事事件),斯 時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5月間不詳時間,在王婉如位於桃 園市○○區○○○街00號0樓之0住處(下稱王婉如住處),向劉 得福佯稱:伊原係檢察官,退下來10幾年,有人脈幫劉得福 關說所涉民事事件,讓所涉民事案件早點被抽出來辦,但需 要疏通費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云云,使劉得福信以為真而 陷於錯誤,先委由王婉如交付10萬元現金予張淑琴,後於王 婉如住處,劉得福又交付5萬元之現金由在場之余錫川點交 後轉交予張淑琴(余錫川無罪部分詳後述)。
二、案經劉得福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復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 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 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 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 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王婉如 於109年7月21日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美蓁於109年4月14偵 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 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前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證人 王婉如、陳美蓁於上開偵查時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 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觀諸偵訊筆錄 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 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且本案原審審理時已傳喚證人王婉如、陳美蓁到庭使被告 及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證人王婉如、陳美蓁於 上開偵查時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㈡、次按私人之錄音取證行為,不同於國家機關執行通訊監察, 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 等法定程序及方式行之,並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的問題。但 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係基於保障 自身合法權益,而非出於不法目的,或以強暴、脅迫等不法 手段取證,然後將該證據交給國家機關作為追訴犯罪使用, 國家機關只是被動接受該證據,而非私人手足之延伸,國家 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作為,自具正當性及必要性。嗣法院 於審判中對該私人錄音之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 2 項之法律授權予以調查,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且 錄音之內容,非屬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的核心領 域,則法院為探知其內容所為干預基本權之勘驗,與欲實現 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經衡酌結果,應無違比例原則,自 得以該勘驗結果作為證據資料使用(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572號刑事判決意旨)。查:本案告訴人所提錄音( 本案所涉部分,經原審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加以特定,如附 表一、二所示,以下分稱本案錄音A、B),固係告訴人未經 被告張淑琴、余錫川之同意予以錄音,性質上有屬私人不法 取證之虞,惟上開錄音內容確為被告張淑琴、余錫川之對話 一節,業據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上
開錄音檔而為合法調查確認屬實,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一第169、卷二第218至219頁),堪認為告訴 人私人取證行為所得之錄音檔,並非國家機關基於公權力之 行使所得。復依勘驗結果顯示,告訴人及被告張淑琴、余錫 川所為對話內容具備任意性,依上開說明,應認上開錄音檔 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以該勘驗結果即勘驗筆錄為證據資 料作為判斷之依據。是被告張淑琴辯護人主張前揭證據無證 據能力,並非可採。
㈢、除上開證據資料外,本院所引用之其他證據資料(包括被告 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文書證據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且迄 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任何異議;復無事證顯 示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被告亦不曾提及警察、檢察 官或原審法官在警詢、偵訊或訊問時,有不法取供或其他任 何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而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內容 與其他證據勾稽亦相符合。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 項、第158條之2第1項及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第159條之 4、第159條之5等規定,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被 告張淑琴辯護人所爭執之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因本院 並未引用該等證據,故不贅述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淑琴固坦承其與被告余錫川及告訴人、王婉如等 人前均為日商富地滋公司之直銷成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張淑琴之辯護人並為被告張淑琴 辯護稱:告訴人在另案對被告張淑琴所提出民事返還借款訴 訟中,不管是第一審或二審均一再引用證人林玉雪、王婉如 在本件偵查程序中所為證述,此部分告訴人主張有所矛盾, 因同筆錢不會有兩種用途。關於原審判決中錄音A 及B 部分 ,不可依照告訴人單一指述及共同被告余錫川之片面指述, 就認為被告原審判決是錄音A 及B 之說話者,另告訴人在民 事另案中,告訴人也有提出原審判決錄音A 及B ,用來證明 被告張淑琴有跟告訴人做借貸事實,此部分告訴人主張也有 所矛盾。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得福於原審證稱:一開始是在鴿舍被告張淑 琴跟伊說她是檢察官退下來可以處理所涉民事事件,伊就跟 地主說,地主就回說「沒關係,你去處理就好,這筆錢我來 負責,我再多給你0.5%或1%給你」,之後伊就答應被告張淑 琴;後來在王婉如住處,伊把所涉民事事件的資料給被告張 淑琴,被告張淑琴跟伊說這沒有問題,但要20萬元才能擺平 ,這20萬元是要拿來關說;伊總共給了被告張淑琴15萬元,
一次是請王婉如交10 萬元,一次是在王婉如住處透過被告 余錫川交5萬元現金給被告張淑琴;伊之後就希望被告張淑 琴趕快處理,但一直沒有下文,伊有去催被告張淑琴,大概 催了10、20次,後來被告張淑琴就避不見面;後來最高法院 判決出來之後,被告張淑琴並不知道,伊還是一直逼被告張 淑琴,伊要被告余錫川打電話給被告張淑琴,因為伊打被告 張淑琴都不接,伊就坐在被告余錫川身邊,因為伊說自己重 聽,被告余錫川就開擴音,伊有去買錄音的東西;本案錄音 A是被告余錫川、張淑琴的聲音,是在講被告張淑琴幫伊關 說的錢,因為被告余錫川叫被告張淑琴如果沒有辦,錢要還 給伊,是107年1、2月的時候錄音的,是伊偷放錄音機在王 婉如住處桌子下的錄音,被告余錫川是用擴音的,被告張淑 琴是講電話的,所以被告余錫川的聲音很清晰,被告張淑琴 的聲音就不清晰;本案錄音B是余錫川、張淑琴的聲音,是 在講所涉民事事件關說的事情,這個通話應該是在過年前, 伊在王婉如住處看電視的時候,被告余錫川打LINE擴音的, 錄音的方式一樣是伊偷放錄音筆在王婉如家中,因為是打LI NE擴音的,所以聽起來被告余錫川的聲音比較清晰,而被告 張淑琴的聲音比較模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至74頁)。㈡、告訴人劉得福前揭證述,有下列證據足以補強並擔保其證述 之真實性:
⒈證人王婉如⑴於偵查證稱:被告張淑琴是伊傳銷公司上線,告 訴人和伊是下線,被告張淑琴曾說她父親是板橋地方法院院 長,她是檢察官退下來,因為她媽媽得癌症,有用核酸產品 治好,所以想幫助更多人,才辭去檢察官工作,有聽見被告 張淑琴自稱是檢察官,也有律師團隊可以幫告訴人處理官司 ,第一筆錢是告訴人託伊交給被告張淑琴。被告張淑琴說要 請人家出來吃飯20萬元,告訴人先交給伊10萬元頭款給被告 張淑琴,後來告訴人在伊家拿5萬元先交給被告余錫川點過 就轉交給被告張淑琴,這些伊都有看到(見偵查卷卷第71至 72頁);⑵於原審證稱:在伊的住所,伊有看到告訴人把土 地案件的資料交給被告張淑琴,被告張淑琴有跟告訴人說他 是做10幾年退下來的檢察官,有認識法官,可以幫忙疏通, 要透過關係,才可以把案件抽出來提前辦理,被告張淑琴也 有說法院裡面他很熟悉,現在如果沒有拿錢去疏通,請人家 抽出來的話,案件是一直壓在最底下,等到3年、5年搞不好 也不會處理所涉民事事件;告訴人有透過伊交10萬元給張淑 琴,伊是跟陳美蓁去富地滋上課時,會遇得到被告張淑琴, 在富地滋公司把這10萬元親手交給被告張淑琴,告訴人有跟 伊說給被告張淑琴這筆10萬元,是要請被告張淑琴幫忙把所
涉民事事件抽出來作處理的,被告張淑琴要請人家吃飯的錢 ;後面還有一次,是告訴人在伊住所,把5 萬元交給被告張 淑琴,這筆5萬元跟之前那筆10萬元一樣,都是所涉民事事 件的錢,伊記得告訴人跟被告張淑琴原本講好總共費用是20 萬元,然後第一次拿,那時候告訴人說身上沒那麼多錢,就 先拿10萬元,後續又拿5 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至45頁 )。證人王婉如之證詞與告訴人所述大致相同,且若非被告 張淑琴曾自稱是檢察官退下來乙事,告訴人及證人王婉如實 無從憑空捏造此一情節。另證人陳美蓁於偵查及原審亦證稱 被告張淑琴在聊天過中曾提到自己是檢察官退休,說她父親 是新北地院法官已退休等語(見偵查卷第54頁,原審卷二第 13、17、23至24頁),益徵被告張淑琴確曾自稱是檢察官退 下來乙節屬實。
⒉被告余錫川於原審供稱:被告張淑琴是在日商做直銷,因此 認識告訴人,伊有聽過被告張淑琴自稱以前當過檢察官,告 訴人因此請被告張淑琴幫忙所涉民事事件;告訴人有說過因 此拿10萬元現金給王婉如,請王婉如去公司交給被告張淑琴 ,後來有一次去王婉如住處泡茶,伊、被告張淑琴、告訴人 都在,告訴人跟被告張淑琴坐在伊的兩邊,告訴人有拿5萬 元現金給伊,再由伊轉交給被告張淑琴等語(原審審易卷第 63至64頁,原審卷二第226頁)。
⒊參以告訴人及證人王婉如就告訴人承諾交付20萬元供被告張 淑琴進行關說,隨後透過王婉如交付10萬元與被告張淑琴, 另於王婉如住處交付5萬元給被告余錫川點過轉交給被告張 淑琴乙節,就金額、時間、地點及情形等各節,均前後一致 ,且被告余錫川就交付5萬元一事亦確認屬實,堪佐告訴人 前揭證述並非虛妄。
㈢、被告張淑琴雖否認本案錄音A、B所示之女性聲音,非其聲音 云云,惟查:
⒈經原審當庭播放本案錄音A、B,被告余錫川確認本案錄音A、 B,均為其與被告張淑琴之對話(原審卷二第218、219頁) ,且經原審於審理中逐一向告訴人確認本案錄音A、B之取得 方式、錄音時之現場情況等節,告訴人均能證述明確,亦確 定錄音中之男女聲是被告余錫川、被告張淑琴之聲音(原審 卷二第67至71頁)。衡情被告余錫川亦為本案之被告,若錄 音中之聲音非其與被告張淑琴之聲音,被告余錫川實無坦承 之必要,且該錄音係告訴人私下在被告余錫川不知情情況下 所錄,被告余錫川實無事先刻意安排、再與其他女生對話以 誣陷被告張淑琴之可能。
⒉觀諸:
⑴如附表一所示本案錄音A之內容,被告余錫川向被告張淑琴稱 :「假如你已經辦下去了,不然你也應該要瞭解官司的進度 」、「那如說還沒辦,那錢就退回去」,被告張淑琴則回應 以:「我現在去看官司,是只有一個人在做嗎?」,足見被 告張淑琴確有向告訴人收取金錢,為告訴人處理「訴訟進度 」相關之事項,且因未能確定被告張淑琴是否確實有為告訴 人辦理前揭事項,被告余錫川甚至勸被告張淑琴將收到的錢 退回給告訴人,而被告張淑琴則以訴訟並非「一個人」在處 理等語回應,並未否認有為劉得福處理前揭事項之事。 ⑵如附表二所示本案錄音B之內容,被告張淑琴向被告余錫川稱 :「法院都沒在查嗎?法院沒進度嗎?沒有嗎?有耶!」, 被告余錫川回以:「要不然你過年後,你可以『透過關係』去 跟他問一下?」,被告張淑琴稱:「我去問沒有問題啊!」 ,足見被告張淑琴確有向告訴人、被告余錫川表示過其可以 「透過關係」為告訴人處理「訴訟進度」相關之事項,否則 被告余錫川何以前揭「你可以『透過關係』去跟他問一下?」 話語勸說被告張淑琴辦理,而被告張淑琴又何以立即回應「 我去問沒有問題啊!」之內容。
⑶由上開錄音內容與告訴人、證人前揭證述互相對照以觀,更 足佐證告訴人所述確係屬實。
㈣、被告張淑琴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在另案對被告張淑琴所提出 民事返還借款訴訟中,主張本案交付之15萬元是借款,此部 分告訴人主張前後有所矛盾云云。惟依告訴人於最初偵查時 向檢察官所提出之詐欺指訴中,除指稱被告張淑琴以處理官 司為由詐騙告訴人15萬元外,尚有指稱被告張淑琴詐騙借款 50、20、20萬元(見他字卷一第2至3頁),可見告訴人與被 告張淑琴本有其他之借貸糾紛,故告訴人與被告張淑琴間另 案民事訴訟之主張,尚與本案無涉,被告張淑琴辯護人所辯 並非可採。
㈤、至被告張淑琴及辯護人雖聲請將本案錄音A、B再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作聲紋之鑑定,惟錄音A、B業經原審送法務 部調查局作聲紋之鑑定,然因錄音品質不佳,不符聲紋鑑定 之條件,故未作鑑定,有110年9月16日調科參字第11003289 330號函覆暨鑑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3頁)。況本案 錄音A、B中之女聲確係被告張淑琴之聲音一節,業經本院認 定說明如前,且本案並非僅以錄音A、B作為認定被告張淑琴 犯罪之唯一證據,尚有其他證據佐證,故本院認無再鑑定之 必要。
㈥、綜上所述,被告張淑琴所辯,並非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張淑琴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核被告張淑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張淑琴係以一詐欺行為對告訴人為詐騙,而告訴人則就 被詐騙款項分批交付,被告張淑琴並未為接續之詐騙行為 ,是本案僅有單一詐欺行為,原判決論述被告張淑琴本案詐 欺犯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係屬贅述,併予說明。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余錫川就本案與被告張淑琴間具有犯意聯絡,被告余錫 川亦有共同向劉得福佯稱被告張淑琴原係檢察官,退下來10 幾年,可以利用人脈幫劉得福關說案件云云,而與被告張淑 琴為本案共同正犯,因認被告余錫川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 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余錫川固坦承在王婉如住處,告訴人有拿5萬元給 伊,伊在當場轉交給被告張淑琴等情,惟否認有與被告張淑 琴共同向告訴人行騙。經查:
㈠、依告訴人於原審之證述,本案斯時跟告訴人自稱是檢察官退 下,可以處理告訴人所涉民事事件,但需要20萬元等情之人 是被告張淑琴,且證人王婉如於偵查及原審亦稱上情是被告 張淑琴所說。又告訴人於原審證稱:被告余錫川當時雖在場 ,但被告余錫川只有對伊說「沒關係,她(被告張淑琴)有 法律團隊,你放心」,被告余錫川只是在旁邊讚聲說沒問題 而已,就是在旁邊敲邊鼓,一起勸伊把事情交給被告張淑琴 辦就沒有問題等語(原審卷二第72至73頁);證人王婉如於 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張淑琴自稱是檢察官退下乙事,被告
余錫川說他是聽被告張淑琴說的,伊10萬元給被告張淑琴的 事被告余錫川並不知道等語(見偵查卷第71頁,原審卷二第 41頁)。故被告余錫川是否與被告張淑琴有共同向告訴人詐 欺,非無疑義。
㈡、參以觀諸本案錄音A所示,被告余錫川向被告張淑琴稱:「假 如你已經辦下去了,不然你也應該要瞭解官司的進度,看過 年以後進度是到哪裡了,能不能跟他講一下樣」;本案錄音 B所示,被告余錫川向被告張淑琴稱:「現在的狀況就是說 過年後,看能不能去問一下,瞭解進度是怎樣」,依被告余 錫川與被告張淑琴對話之錄音內容觀之,被告余錫川係因被 告張淑琴先前已有稱要為告訴人辦理關說事宜,方會勸被告 張淑琴如要幫告訴人的話要辦好,而非與被告張淑琴討論如 何分配所騙款項,或討論以何方式拖延再騙告訴人,且依對 話內容觀之,被告余錫川亦是相信被告張淑琴有關說處理之 能力,而建議被告張淑琴再去問一下。是被告余錫川是否與 被告張淑琴就本案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亦顯然有疑。㈢、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均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 告余錫川確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 證據資料足認被告余錫川涉有此部分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 罪,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就被告余錫川部分為無 罪之諭知。
丙、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有罪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張淑琴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罪之規定,審酌被告張淑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 ,利用他人或是不熟悉訴訟程序,或是對訴訟程序尚存有可 以「內神通外鬼」之不當心態,透過向告訴人謊稱可以透過 關說讓所涉民事事件儘快判決之欺詐方法行騙,且為取信劉 得福,竟謊稱自己曾有檢察官身分,而為本案相關犯行,除 顯見被告對他人財產權未能尊重外,本案犯行之過程,更是 使司法人員無端遭受負面評價及不信任感,嚴重危及司法信 賴,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張淑琴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見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之情況,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且考量被告張淑琴自述之家庭經濟、智識程度,及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本案犯罪事實之詐騙金額為15萬 元等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復說明被告張淑琴本案詐得之15萬元,為被告張淑琴本 案之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宣 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 不當,量刑及沒收之宣告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張淑琴上訴否認犯罪,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 原審採證認事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仍執已經原 審指駁而摒棄不採之辯解,重為爭辯,所辯並不足採。從而 ,被告張淑琴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 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 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 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 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審已斟酌上開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被 告張淑琴量刑之基礎而為量刑,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 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 違法或失當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謂被告張淑琴利用案件 告訴人對於司法運作之不熟悉、亟欲從司法案件快速脫身之 心理,矇騙案件當事人得以疏通各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或法 官,而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對於司法公信力乃至社會秩 序維持所生之潛在危險甚鉅;另被告張淑琴始終否認其犯行 ,又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判決僅 判處被告張淑琴有期徒刑6月,恐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恐 與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相悖,容有再行審酌之必要。惟檢察 官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業已審酌,是檢察官上訴就原審詳 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 回。
二、無罪部分:
檢察官雖引告訴人於原審之證述及本案錄音A、B之內容,認 被告余錫川與被告張淑琴間具備犯意聯絡。惟本院衡酌檢察 官所舉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余錫川確有檢察官 所指詐欺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決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均已 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 被告余錫川之認定,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 無罪諭知為不當,僅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 之事項,重為爭執,故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提起上訴,檢察官卓俊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錄音A):
編號 對話者 錄音內容 1 余錫川 然後我的意思是說,假如你已經辦下去了,不然你也應該要瞭解官司的進度,看過年以後進度是到哪裡了,能不能跟他講一下樣。就是這樣。那如說還沒辦,那錢就退回去。這樣而已。(閩南語發音) 2 張淑琴 那我請問你,我現在去問你官司什麼時候會完?(閩南語發音) 3 余錫川 我不知道。(閩南語發音) 4 張淑琴 對啊!(閩南語發音) 5 余錫川 怎麼說?(閩南語發音) 6 張淑琴 怎麼說你不知道嗎?(閩南語發音) 7 余錫川 怎麼說我的官司……(停頓)我、我跟官司什麼時候……還是怎樣?(閩南語發音) 8 張淑琴 我現在去看官司,是只有一個人在做嗎?(閩南語發音)
附表二(本案錄音B):
編號 對話者 錄音內容 1 張淑琴 我這樣做幾年了?兩年了?已經兩年了。(國語發音) 2 余錫川 那他這個在缺錢,每一項都在「灰」,這意思你聽得懂嗎?(閩南語發音) 3 張淑琴 那個錢的事情已經糾葛了兩年了,還沒結束,我問你哪時候會結束?(國語發音) 4 余錫川 我是跟他……(閩南語發音) 5 張淑琴 法院都沒在查嗎?法院沒進度嗎?沒有嗎?有耶!(國語發音) 6 余錫川 要不然你過年後,你可以透過關係去跟他問一下?這樣好嗎?(閩南語發音) 7 張淑琴 我去問沒有問題啊!問題是你如何得到答案你告訴我。我問你哪時候可以給我答案啊?我問你。錢的事情你也知道啊,你可知道………是要出來嗎?你也不知道啊!(國語發音) 8 余錫川 啊他現在就會要「灰」、要「盧」啊!因為你上次你跟我去……我也知道。(閩南語發音) 9 張淑琴 在那邊「盧」?法院也不是我開的,是他開的也不是我開的(國語發音)。 10 余錫川 那不然現在怎麼辦呢?他就只提到說要進度啊!要辦到哪個地步啊!(閩南語發音) 11 張淑琴 這一些我都有去查資料,不是嗎?(國語發音) 12 余錫川 對啊!(閩南語發音) 13 張淑琴 你要查什麼?查我怎樣查我怎樣,怎麼部去查這個進度怎麼樣咧?怎麼部去查這個被告人怎麼樣呢?這個上訴人怎樣呢?你有沒有去查他們咧?講我怎樣?不然你現在是存心要來對付我嗎?(國語發音) 14 余錫川 他就說之前什麼打電話給你都不接啦!都在閃避他啦!在拖延啦!什麼啦!這樣。他是這樣告訴我的。現在就是在說查……(閩南語發音) 15 張淑琴 你有接過他的電話嗎?(國語發音) 16 余錫川 我哪知道,他就這樣講。(閩南語發音) 17 張淑琴 他都沒接到我的電話嗎?(國語發音) 18 余錫川 現在的狀況就是說過年後,看能不能去問一下,瞭解進度是怎樣。這樣。他的意思是這樣。(閩南語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