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059號
TPHM,111,上易,1059,202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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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福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美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定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 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 旨)。
二、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 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美文」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 正為「法官吳定亞」,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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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