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654號
TPHM,110,上訴,2654,202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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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威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陳壬豪



林奕勝



林虹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黃逸仁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 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 旨)。
二、查本件被告陳君威委任黃逸仁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惟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未記載「 選任辯護人黃逸仁律師」,顯係漏載,爰依首開法律規定, 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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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