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牧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志郎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代 表 人 顏錦義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用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 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36 條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檢附被告拒絕申請增設用電之 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 11 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提出原處分書及 訴願決定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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