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徐真
代 理 人 郭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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