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徐意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振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廖OO之正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廖OO之姓名、住 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原告應按被 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