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8號
ULDV,111,訴,368,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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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廖翁圍
林玉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陳月嬌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40,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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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