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廖賴愛平
監 護 人 廖述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22.74㎡、權利範圍「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分之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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