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家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財源
林鈺芬
林淑女
林益聖
林淑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0,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