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4號
ULDV,111,補,294,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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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湯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有傳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877,490元【計算式:448,759元+448,759元+448,759元+5,5
31,213元=6,877,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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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