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4號
ULDV,111,補,284,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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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許政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合啟即沈合啓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
銷坐落雲林縣古坑鄉大湖口段322-15、322-21、322-23、322-50
、322-52、322-73、322-74、322-75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99,665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均
為全部,其中被告沈合啟即沈合啓、謝振發謝振盛范樹德
謝振乾謝富有謝義誠劉國祥劉金春黃林阿盛黃志成
黃志坤、黃秀霞、黃金輝、林秀貞林志信黃南勝黃惠鈴
黃惠雪、魯黃秋月陳黃秋香黃秋梅吳永全吳彩琳、吳
少平、林寶鳳吳敏碩吳敏瑞吳敏珊吳炳森張維哲、黃
吳秋絨吳秋每吳秋莞林燦宏林淑娟林真章林妲、林
豆芸、林麗碧林秀枝、林麗慧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公同共有
債權0000000分之2591;其中被告賴朝旭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0
000000分之3712;其中被告董春美沈志源沈麗芬董國龍
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公同共有債權0000000分之1436;其中被告
許水城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0000000分之37334;其中被告陳曾
玉杯、陳士宏陳美蓁陳俊皓陳善亮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
公同共有債權0000000分之54105,是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合計為99,178元【計算式:〈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
保債權總金額)2591/0000000(被告沈合啟即沈合啓、謝振發
謝振盛范樹德謝振乾謝富有謝義誠劉國祥劉金春
黃林阿盛黃志成黃志坤、黃秀霞、黃金輝、林秀貞、林志
信、黃南勝黃惠鈴黃惠雪、魯黃秋月陳黃秋香黃秋梅
吳永全吳彩琳吳少平林寶鳳吳敏碩吳敏瑞吳敏珊
吳炳森張維哲、黃吳秋絨吳秋每吳秋莞林燦宏林淑娟
林真章林妲林豆芸林麗碧林秀枝、林麗慧受擔保之債
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3712/
0000000(被告賴朝旭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
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436/0000000(被告董春美、沈志
源、沈麗芬董國龍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
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37334/0000000(被告許水城受擔保之
債權額比例)〉+〈4,899,665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541
05/0000000(被告陳曾玉杯、陳士宏陳美蓁陳俊皓陳善亮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99,178元】;而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僅依
上開大湖口段322-15地號土地計算已達3,833,508元【計算式:6
,389.18㎡600元=3,833,508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較低之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99,17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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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