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廖瑩竹
訴訟代理人 劉義威
被 告 林錫董
訴訟代理人 郭天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交通)案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
帶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8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62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0,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聲 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其後於民國111年5月5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之本 金為1,455,706元(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9頁),核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10年3月19日上午9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由西往東 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中堅西路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在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係天氣晴 、路面乾燥、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迴 轉,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同路同方向行駛至上址,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原告人車 倒地(下稱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受有鼻骨骨折合併撕裂 傷約1.5公分、左側上臂撕裂傷約1公分等傷害(下稱系爭
傷害)。
㈡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原告受有下列損害,茲請求被告賠 償之:
⒈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114,154元。 ⒉110年9月4日購買補給品之費用:24,600元。 ⒊薪資損失:613,382元。
原告於發生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前已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內科部主治醫師/臨床教 授李弘元談妥,預聘僱原告至臺大醫院擔任專任研究助 理,薪資依據學歷、擔任助理年資以及臺灣大學計畫專 任研究助理支給參考表 以學士第九年聘僱,月薪為39, 573元,並含1.5個月之年終獎金,聘期為1年,期滿將 視計畫狀況決定是否續,然而,原告因發生系爭交通事 故,因此無法到職,故受有薪資之損失。
⑴110年3月至111年2月之薪資損失:共計13.5個月之薪 資損失534,236元(39,573元13.5月=534,23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⑵111年3月至111年4月之薪資損失:79,146元(39,573 元2月=79,146元)。
⒋110年9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之復健費用:5,170元。 ⒌預估未來復健費用:60,000元。 ⒍預估未來諮商費用:38,400元。 ⒎預估臉部雷射手術費用:300,000元。 ⒏精神痛苦之損失:300,000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455,70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醫療費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天主教若瑟醫療財 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慈濟醫院斗六分院外 傷科、斗六一品堂中醫之部分不爭執,其餘主張如至善中 醫(內科)、晴明身心診所(事故前就有在接受治療)、重德 中醫(內科)等單據應以合理必要為限,惟原告提出之醫療 費用是否為合理且必要,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㈡原本在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前,並沒有臺大醫院專任研 究助理這個工作的,只是原告原本要從事這個工作,後來 原告也沒有做,所以原告並無此損失。
㈢慰撫金如何為相當,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受傷情形、地 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之。原告主張的精神慰撫金過 高,實非謂被告推諉卸責,請鈞院諒解並予以酌減。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對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不爭執。
㈡兩造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110年9月29日嘉雲區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所為鑑 定意見不爭執。
㈢兩造對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及補給品有單據部分不爭執。 ㈣原告已受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69,060元。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其受有110年3月至111年4月份之薪資損失之請求 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預估未來復健費用有無理由?若有,其金額為若 干?
㈢原告請求預估未來心理諮商費用有無理由?若有,其金額 為若干?
㈣原告請求預估臉部雷射手術費用有無理由?若有,其金額 為若干?
㈤原告所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是否過高?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對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即系爭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及致原告受傷之結果不爭執, 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因過失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已 見前述,是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 償責任。茲就原告所受之損害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61,084元。
⑴醫療費用損失部分:54,655元。 兩造對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及補給品有單據部分不爭執 ,而原告就上開請求有提出支出單據部分,如附表一 至附表十八所示,共計金額為54,655元(已包括110 年9月4日購買補給品之費用24,600元,即如附表十八 所示),該金額為原告所受之醫療費用損失,可以認 定。
⑵機車維修損失部分:0元。
原告已於111年6月17日捨棄機車修理費之請求(本院 卷二第15頁),則本院就此部分無庸審究。
⑶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當日財損部分:6,184元。 就附表十九所示原告請求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當日 之物品損失部分,卷內雖無該等物品毀損之證據,且 原告亦未提出購買上開物件時之支出單據,然由系爭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之現場照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7269號卷第55頁至第73頁)以觀, 原告所騎乘之機車毀損情形甚為嚴重,則本院認為原 告於受撞擊倒地時身上所穿之衣物及隨身所帶之物件 亦會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應不違背經驗法則,且原 告就附表十九所示之物件請求之金額亦無顯然不合理 之處,故本院認為原告確實受有此部分財損6,184元 。
⑷就醫支出停車費:245元。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就醫 期間支出停車費245元,業據原告提出附表二十所示 之發票為證,而該等發票經查核均為原告至醫療院所 停車場停車之發票,且各該發票之發給日期原告亦均 有至醫療院所看診,則原告確實受有此部分停車費用 損失245元。
⑸小計:原告所受之上開損失為61,084元。 ⒉薪資損失:362,400元。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受傷後無法工作,受有 療傷期間之工作薪資損失,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經查:
⑴原告提出臺大醫院內科部主治醫師/臨床教授李弘元出 具之證明書一紙,其上記載:「茲證明本人李弘元醫 師於廖瑩竹小姐2021年3月19日車禍前,已與廖瑩竹 小姐談妥,預聘僱廖瑩竹小姐至臺大醫院擔任專任研 究助理,薪資依據其學歷、擔任助理年資以及臺灣大 學計畫專任研究助理支給參考表,以學士第九年聘僱
,月薪為39,573元,並含1.5個月之年終獎金,聘期 為一年,期滿將視狀況決定是否續聘。然而因廖瑩竹 小姐於2021年3月19日發生車禍,因此無法到職。以 上事實,特此說明。」等情(本院卷一第71頁),堪 認原告於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前已預期有工作機會 及薪資收入。
⑵查,原告於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之110年3月21日 至若瑟醫院看診,經該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 載:「需修養貳週」等語;其後原告於110年3月31日 又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 大雲林分院)看診,經該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其上 記載「休養2個月」等語;其後原告於110年6月1日至 晴明身心診所看診,經該診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其上 記載「個案過去因失眠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長期於本 院就診,治療後穩定時日。近日自述於車禍後睡眠與 情緒惡化,且出現多項與車禍相關之侵入性症狀(惡 夢、解離)及逃避創傷相關刺激等行為模式。現藥物 調整下,症狀改善仍有限,建議個案暫停工作並且休 養一個月。」等語;其後原告於110年7月10日又至晴 明身心診所看診,經該診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 載「個案過去因失眠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長期於本院 就診,治療後穩定時日。近日車禍後睡眠與情緒仍有 惡化情形,現藥物調整下,症狀改善仍有限,建議個 案暫停工作並且休養一個月。」等語;其後原告於11 0年8月28日又至晴明身心診所看診,經該診所開立診 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個案過去因失眠合併焦慮與憂 鬱情緒長期於本院就診,治療後穩定時日。近日車禍 後睡眠與情緒仍有惡化情形,現藥物調整下,症狀改 善仍有限,評估個案現階段不宜出庭或工作,建議休 養時日並返診評估後續狀況。」等語;其後原告於11 0年11月15日又至晴明身心診所看診,經該診所開立 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個案過去因失眠合併焦慮與 憂鬱情緒長期於本院就診,治療後穩定時日。近日車 禍後出現嚴重失眠與情緒低落焦慮症狀,藥物調整下 ,症狀改善仍有限,評估個案現階段不宜出庭或工作 ,建議進行心理治療,並且休養時日並返診評估後續 狀況。」等語;原告於111年2月22日又至晴明身心診 所看診,經該診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個案 於107年因失眠合併憂鬱症狀來本院初診,陸續返診 進行藥物及心理治療,症狀獲控制;110年3月車禍後
失眠與情緒低落焦慮等症狀惡化,且出現夜間驚醒、 難以駕駛車輛、逃避必要交通、日間解離等創傷症狀 。建議持續藥物與心理治療,按時返診評估後續治療 。」等語;原告於111年4月15日又至晴明身心診所看 診,經該診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個案於11 0年3月車禍後失眠與情緒低落焦慮等症狀惡化,且出 現夜間驚醒、難以駕駛車輛、逃避必要交通、日間解 離等創傷症狀。評估個案至今症狀改善仍有限,應休 養時日,不宜出庭或工作。建議持續藥物與心理治療 ,按時返診評估後續治療」等語,有各該診斷證明書 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333頁至第335頁、第339頁、 第341頁、第345頁至第349頁、第353頁)。足認原告 於110年3月19日至111年4月30日間仍因系爭汽車交通 事故所造成之精神障礙而無法工作。
⑶原告雖主張其上開無法工作期間,以每用薪資39,573 元為準,計算13.5月不能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失613,38 2元。然由晴明身心診所111年2月22日所出具之診斷 證明所載,原告於107年間就因失眠合併憂鬱症狀持 續長期在該診所就醫,可見原告在系爭汽車交通事故 發生前已有身心方面之疾病,其雖預定獲聘至臺大醫 院擔任專任研究助理,然其身心狀況是否能適應該工 作,其所具備之學識及能力是否能持續進行該工作, 均非無疑,故本院認為應以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 之每月基本工資24,000元為準,計算原告所受薪資損 失,則原告於110年3月19日至111年4月30日不能工作 之408日期間換算為月,加計1.5個月之年終獎金,受 有之薪資損失為362,400元(24,000元×【408日/30日 +1.5月】=362,400元)。 ⒊110年9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之復健費用:0元。 原告主張其上開期間支出復健費用5,170元,然此部分 損失已於醫療費用支出部分一併列計(即如附表十三、 十四、十五、十六所示),故原告不得重複請求該段期 間之復健費用。
⒋預估未來復建費用:2,796元。
原告雖主張其未來預估需花費60,000元之復健費用,然 依據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11年7月6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11 0005312號函略稱:「而未來的復健需求,就耳鼻喉科 的角度而言,患者的鼻部外傷已經重建完成,所以復健 需求僅需門診持續追蹤約一年左右,以2個月就診一次 的頻次來說,約莫是6次門診的費用。」等語(本院卷
二第67頁),而由附表四以觀,原告至臺大雲林分院至 該醫院而鼻喉科就診7次之總費用為3,260元,平均一次 為466元,則未來其6次之門診復健費用應為2,796元(4 66元×6次=2,796元)。
⒌預估未來諮商費用:38,400元。 依據晴明身心診所111年7月12日晴明司法字第0002號函 略以:「個案於車禍前曾來本院進行諮商,但車禍後因 身心受創且無力工作,難以負擔諮商治療之費用,故終 止其治療至今。個案車禍前精神科藥物僅單線鎮定劑, 病況尚稱穩定,車禍後並成惡化,藥量偏高(抗憂鬱劑 LEEYO、安眠藥FM2、夜眠輔助鎮定劑ESZO、日間使用鎮 定劑LEXOTAN等四線情緒穩定藥物,藥量均達最高劑量 ),症狀方獲控制。對其未來疾病復健判斷較為悲觀, 判斷個案除藥物治療外,仍應合併心理治療之輔助,評 估個案狀況,縱以保守樂觀之評估思之,欲達症狀穩定 與緩解,恐至少仍需兩年至三年之規律心理治療合併藥 物治療處理。目前自費心理治療坊間收費標準不一,以 台灣中部常見心理治療收費約在單次治療1,800元至3,0 00元之間,建議每週進行二次至三次治療,預估費用將 落於374,400(1,800元/兩年/每週兩次)至1,404,000 (3,000元/三年/每週三次)之間。」(本院卷二第121 頁),則應認為原告未來確實有接受心理諮商之必要, 且其請求預估未來心理諮商費用38,400元,低於晴明身 心診所估計之金額,故應認原告未來會受有該金額之損 失。
⒍預估臉部雷射手術費用:0元。
原告就此部分請求,並未舉任何證據以證明確有該花費 之必要,故應認其未來並無受有臉部雷射手術費用支出 之損失。
⒎非財產權之損失:150,000元。 原告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受有系爭傷害,而經過長期之 多種醫療科別治療,且飽受失眠、情緒低落、焦慮、夜 間驚醒、難以駕駛車輛、逃避必要交通、日間解離等精 神症狀之苦,其精神當受有痛苦,經審酌原告為大學畢 業、系爭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前,已預計至臺大醫院擔任 專任研究助理,被告則為高中畢業,以擔任油漆工為業 ,及兩造之財產收入(詳卷附證物袋內之兩造稅務電子 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再參酌原告於107 年間即已有精神症狀持續至精神科診所就診,其因系爭 汽車交通事故受有之痛苦,一部份亦係源於其自身精神
因素所致,本院認為原告受有之精神損失為150,000元 。
⒏綜上,原告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所受之損失為醫療費用 及其他損失61,084元、薪資損失:362,400元、預估未 來復建費用2,796元、預估未來諮商費用38,400元、非 財產權之損失150,000元,合計614,680元。 ㈢兩造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110 年9 月29日嘉雲區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所為 鑑定意見不爭執。而該鑑定意見書之鑑定意見為「林錫 董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設有禁止迴轉標誌之行車管制號 誌交岔路口,左轉迴車不當,為肇事主因。廖瑩竹駕駛 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原因。」有該鑑定書在卷可佐(本 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3號卷第19頁),則本件並無民法第 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應予說明。 ㈣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 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系爭汽車 交通事故發生後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69,060元元, 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自應扣除其已領取 之保險金。依此計算,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損害得 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545,620元(614,680元-69,060 元=545,620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5,62 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又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 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表一:一品堂中醫診所領藥(P00-000)000元就診醫院:一品堂中醫診所 編號 就診領藥日期 金額 (新臺幣) 卷一 1 110年4月11日 40元 91頁 2 110年4月17日 40元 93頁 3 110年4月25日 40元 95頁 4 110年5月3日 40元 97頁 5 110年6月1日 40元 99頁 6 110年6月14日 40元 101頁 7 110年6月23日 40元 103頁 小 計 280元
附表二:斗六慈濟醫院(P000-000)000元 就診醫院:斗六慈濟醫院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6月1日 200元 復健科 105頁 2 110年6月3日 50元 復健科 107頁 3 110年6月10日 50元 復健科 109頁 4 110年6月15日 50元 復健科 111頁 5 110年6月23日 50元 復健科 113頁 小 計 400元
附表三:世泓診所(P000-000)000元 就診醫院:世泓診所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6月28日 100元 內科 119頁、121頁 2 110年6月28日 100元 內科 115頁、117頁 小 計 200元
附表四:臺大雲林分院(P000-000)0,690元 就診醫院:臺大雲林分院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7月14日 540元 耳鼻喉部 123頁 2 110年3月19日 890元 急診 125頁 3 110年3月24日 340元 外科部 127頁 4 110年3月24日 200元 證明書費 129頁 5 110年3月31日 702元 耳鼻喉部 131頁 6 110年4月7日 514元 耳鼻喉部 133頁 7 110年4月21日 452元 耳鼻喉部 135頁 8 110年4月27日 308元 耳鼻喉部 (虎尾) 137頁 9 110年5月5日 354元 耳鼻喉部 139頁 10 110年5月19日 390元 耳鼻喉部 141頁 小 計 4,690元
附表五:至善中醫(P000-000)000元就診醫院:至善中醫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3月27日 150元 內科 143頁 2 110年5月13日 190元 內科 145頁、151頁 3 110年5月21日 150元 內科 147頁 4 110年5月29日 190 內科 149頁、151頁 小 計 680元
附表六:扶原中醫(P153)1,880元
就診醫院:扶原中醫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7月12日 740元 153頁上 2 110年7月29日 1,140元 153頁下 小 計 1,880元
附表七:若瑟醫院(P000-000)0,068元就診醫院:若瑟醫院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4月7日 100元 心臟內科 155頁 2 110年3月21日 400元 外科 157頁 3 110年3月21日 400元 外科 159頁 4 110年3月31日 489元 外科 161頁 5 110年3月24日 339元 外科 163頁 6 110年3月31日 80元 心臟內科 165頁 7 110年4月7日 260元 外科 167頁 小 計 2,068元
附表八:重德中醫(P169、289)100元。就診醫院:重德中醫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5月8日 100元 內科 169頁、289頁右 小 計 100元
附表九:晴明身心診所(P000-000)0,650元 就診醫院:晴明身心診所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3月24日 250元 177頁 2 110年3月31日 170元 179頁 3 110年4月7日 190元 181頁 4 110年4月14日 190元 183頁 5 110年4月21日1 230元 185頁 6 110年5月5日 250元 187頁 7 110年5月19日 350元 189頁 8 110年6月1日 150元 191頁 9 110年6月17日 350元 193頁 10 110年7月10日 350元 195頁 11 110年7月17日 170元 197頁 小 計 2,650元
附表十:一品堂中醫診所(P000-000)0,050元 就診醫院:一品堂中醫診所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4月11日 100元 傷科 221頁 2 110年4月12日 50元 針灸科 223頁 3 110年4月13日 50元 針灸科 22頁5 4 110年4月14日 50元 針灸科 227頁 5 110年4月15日 50元 針灸科 229頁 6 110年4月16日 50元 針灸科 231頁 7 110年4月17日 100元 傷科 233頁 8 110年4月18日 50元 針灸科 235頁 9 110年4月20日 50元 針灸科 237頁 10 110年4月22日 50元 針灸科 239頁 11 110年4月23日 50元 針灸科 241頁 12 110年4月24日 50元 針灸科 243頁 13 110年4月25日 100元 針灸科 245頁 14 110年4月26日 50元 針灸科 247頁 15 110年4月29日 50元 針灸科 249頁 16 110年4月30日 50元 針灸科 251頁 17 110年5月1日 50元 針灸科 253頁 18 110年5月3日 100元 內科 255頁 19 110年5月4日 50元 針灸科 257頁 20 110年5月6日 100元 傷科 259頁 21 110年5月7日 50元 針灸科 261頁 22 110年5月9日 50元 針灸科 263頁 23 110年5月15日 50元 針灸科 265頁 24 110年5月17日 50元 針灸科 267頁 25 110年5月20日 50元 針灸科 269頁 26 110年6月1日 100元 傷科 271頁 27 110年6月2日 50元 針灸科 273頁 28 110年6月3日 50元 針灸科 275頁 29 110年6月6日 50元 針灸科 277頁 30 110年6月9日 50元 針灸科 279頁 31 110年6月14日 100元 內科 281頁 32 110年6月18日 50元 針灸科 283頁 33 110年6月23日 100元 針灸科 285頁 小 計 2,050元
附表十一:彰化基督教醫院(P287)800元 就診醫院:彰基醫院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3月20日 800元 急診 287頁 小 計 800元
附表十二:德安中醫(P289左)100元 就診醫院:德安中醫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3月29日 100元 289頁左 小 計 100元
附表十三:一品堂中醫診所(P000-000)0,800元就診醫院:一品堂中醫診所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1年2月6日 140元 針灸科 317頁上 2 111年2月16日 190元 針灸科 317頁下 3 111年2月18日 100元 針灸科 297頁上 4 111年2月20日 100元 針灸科 297頁下 5 111年2月26日 190元 針灸科 319頁上 6 111年3月1日 150元 針灸科 299頁上、319頁下 7 111年3月2日 100元 針灸科 299頁下 8 111年3月3日 100元 針灸科 301頁上 9 111年3月4日 150元 針灸科 301頁下 10 111年3月5日 100元 針灸科 303頁上 11 111年3月6日 100元 針灸科 303頁下 12 111年3月8日 100元 針灸科 305頁上 13 111年3月11日 100元 針灸科 305頁下 14 111年3月14日 100元 針灸科 307頁上 15 111年3月16日 190元 針灸科 307頁下、321頁 16 111年3月18日 100元 針灸科 309頁上 17 111年3月19日 100元 針灸科 309頁下 18 111年3月21日 100元 針灸科 311頁上 19 111年3月22日 100元 針灸科 311頁下 20 111年3月25日 100元 針灸科 313頁上 21 111年4月3日 190元 針灸科 313頁下、323頁 22 111年4月5日 100元 針灸科 315頁上 23 111年4月8日 100元 針灸科 315頁下 小 計 2,800元
附表十四:臺大醫院(P325)560元
就診醫院:臺大醫院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9月24日 560元 神 經 部 325頁 小 計 560元
附表十五:晴明身心診所(P327)850元就診醫院:晴明身心診所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9月27日 350元 327頁上 2 111年1月22日 350元 327頁中 3 111年2月22日 150元 327頁下 小 計 850元
附表十六:親禾身心診所(P329)960元 就診醫院:親禾身心診所 編號 就 診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科 別 卷一 1 110年11月4日 400元 329頁左上 2 110年11月18日 280元 329頁右上 3 110年12月2日 280元 329頁下 小 計 960元
附表十七:補品及醫材(P000-000)0,987元編號 購買日期 品 項 金 額 (新臺幣) 卷一 備 註 1 110年3月23日 透氣膠帶、OK绷、棉棒、紗布、棉棒、3吋棉棒 350元 199頁、201頁 芳鄰藥品 2 110年3月19日 紗布等 537元 203頁 斗六藥局 3 110年3月20日 膠帶等 148元 205頁 4 110年7月15日 貝斯特速補美B+C 500 207頁 上好藥局 5 110年7月15日 德國樂立舒、普拿疼止痛加強 487元 209頁 上好藥局 6 110年4月14日 醫材 200元 211頁 美德耐若瑟門市 7 110年4月7日 喜療妥 435元 213頁 美德耐若瑟門市 8 110年3月24日 醫療用品一批 670 215頁 美德耐若瑟門市 9 110年3月31日 燕窩胜肽復活飲 5,660元 217頁、219頁 斗六藥局 小 計 8,987元
附表十八:110年9月4日補給品(P291頁)24,600元 編號 購買日期 品 項 金 額 (新臺幣) 卷一 1 110年9月4日 白蘭氏紅膠原青春凍、保捷膠原錠 24,600元 291頁 小 計 24,600元
附表十九:事發當日財損(P171、173)6,184元編號 購買日期 品 項 金 額 (新臺幣) 卷一 1 110年7月11日 安全帽 1,700元 171頁上 2 110年3月18日 外套、裙子 880元 171頁下左 3 110年8月5日 背包 1,620元 171頁下中 4 110年7月1日 鞋子 1,984元 171頁下右 小 計 6,184元
附表二十:停車費(P175)245元 編號 日 期 金 額 (新臺幣) 卷一 1 110年3月20日 45元 175頁左1上 2 110年4月27日 20元 175頁左1下 3 110年4月7日 40元 175頁左2 4 110年3月31日 50元 175頁左3 5 110年3月24日 30元 175頁左4 6 110年3月21日 40元 175頁左5 7 110年3月21日 20元 175頁左6 小 計 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