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93號
ULDV,111,消債更,93,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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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秉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玉珮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111年5月至10月之所得、薪資明細或薪資收入之切 結書。  
㈢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陳志榮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㈣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㈤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志榮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 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



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受扶養義務人陳志榮之109、110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 人陳志榮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 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㈦聲請人除聲請狀所列之債權人之外,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㈧提出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MNT-6762號之行車執照 及上開二車輛之現值估價單。
㈨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 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現在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 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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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