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歲仁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 總金額為215,600元、支出總金額為382,704元,收入遠低於 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及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已提出者免再檢附)。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 職工作?
㈤、依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曾任建大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且勞保投保薪資達每月45,800元,顯有相當工
作能力,衡之聲請人尚屬壯年,並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 能力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 、疾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因素?
㈥、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09年8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說明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09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 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 本。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 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