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劉安妮
相 對 人 劉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核發之日起十個月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酒教育輔導十二小時(每二週至少一次)。並依日後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戒酒教育輔導。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壹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
★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 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 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