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1年度,26號
ULDV,111,家調裁,2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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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住雲林縣○○市○○街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母即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相對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於民 國103年9月19日結婚,嗣於108年7月11日離婚,聲請人乙○○ 並於109年4月18日產下聲請人甲○○,因聲請人乙○○受胎時係 在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聲請人甲○○因而受婚生推定, 戶政機關遂將聲請人甲○○之父親登記為相對人,然聲請人甲 ○○與相對人實無真實血緣關係,爰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 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親子鑑定報告均無意見,並 請求法院依兩造合意為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聲請人甲○○非其母即聲 請人乙○○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而提起本件否認推 定生父之訴,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111年11 月29日調解期日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合 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博微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 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核 閱無誤。復參諸上開分析報告檢附之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 單,鑑定結果為:「綜合研判:送檢註明為蔡易穎與甲○○之



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 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CPI值=0000000000.3  PP值=0.0000000000」等語,相對人對此鑑定結果並不爭執 ,亦無任何反證可以證明聲請人甲○○與相對人具有親子血緣 關係,可資否認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之科學推論,綜合上開事 證,足見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聲請 人甲○○顯非相對人之子女乙節可認屬實,而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正。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 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 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 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甲○○於109年4月18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之受胎 期間,既在其生母即聲請人乙○○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中, 則依法自應推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然聲請人 甲○○既非其生母即聲請人乙○○自相對人受胎所生,已如前述 ,又依上開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所載,聲請人乙○○與聲請人甲○○之生 父蔡易穎於111年9月26日共同委託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DNA基因鑑定,經該公司於111年9月29日完成上開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聲請人乙○○始確認聲請人甲○○與相 對人間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是聲請人乙○○係於111年9 月29日始知悉相對人確非聲請人甲○○之生父,則聲請人乙○○ 於111年10月26日提起本件聲請尚未逾2年之期間,揆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請求確認聲請人甲○○非相對人之婚生子女,洵 屬正當,應予淮許。
六、末按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 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 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著有明文 。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聲請人起訴雖於法有據,然本件 親子關係既係因婚生推定所造成,則相對人之應訴實受法律 規定而不得不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 為公允,附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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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