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郭立明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郭立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宗嶠
兼 上三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英(女、民國00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 縣○○鄉○○路00號)於111 年8 月4 日死亡,聲請人郭立明、 郭立昇係被繼承人之外孫,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 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1 年8 月4 日死亡,聲請人郭立明、郭立昇係 被繼承人之外孫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黃隆資先被繼承人死亡,其長 子黃慶餘、次子黃一席、長女黃美蓮尚存,其中黃美蓮以本 件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被繼承人尚有黃慶餘、 黃一席等子輩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 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 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子輩繼承人黃
慶餘、黃一席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郭立明、郭 立昇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郭立 明、郭立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