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435號
ULDV,111,司繼,1435,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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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江天賜 住雲林縣○○鎮○○街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江振瑞(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村○○000
號)於111 年9 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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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