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7號
ULDV,111,司拍,77,202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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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蔡月英


相 對 人 蔡惟欽(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蔡惟詮(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蔡惟源(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蔡愛秀(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蕭蔡黎焜(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蔡惟財(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蔡月英(即蔡培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 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 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 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 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 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 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 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62條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培榮於民國82年3月3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相對人蔡惟源向第三人台南區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3月25日 起至112年3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 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蔡惟源於83年8月15日邀同第三 人蔡培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屆期 均未清償,又第三人蔡培榮於91年7月4日死亡,相對人蔡惟 欽等7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而第三人台南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全體繼承人求償並執行聲請人 之財產,聲請人遂於94年5月20日清償上開債務全部本利計3 ,322,913元,第三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將 對第三人蔡培榮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依法完成登 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 其他約定事項、債務清償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第三人蔡培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家事事件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10月4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 字第7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1年10月5日 送達相對人蔡惟源、蔡愛秀蔡惟財;另於111年10月7日寄 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於111年1 0月17日發生送達相對人蔡惟欽之效力、於111年10月7日寄 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路派出所,於



111年10月17日發生送達相對人蔡惟詮之效力、於111年10月 7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於1 11年10月17日發生送達相對人蕭蔡黎焜之效力,惟相對人逾 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第三人蔡培榮已於91年7月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現由相對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 此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 雖因繼承而與其他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持分 ,並因此致該部分之所有權與抵押權歸屬同一人,然該部分 抵押權之存續,攸關聲請人得否就抵押物之全部權利範圍為 實行權利拍賣受償,應可認就聲請人有實行抵押權之法律上 利益,依民法第762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例外不因混 同而消滅。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拱範 932 163.00 1分之1 重測前:麥寮段176-3地號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58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85.10 二層62.68 147.78 1分之1 重測前:麥寮段378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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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