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41號
ULDV,111,司催,14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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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周碧秀正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4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正順企業社 周碧秀 台中銀行虎尾分行 111年11月30日 42,220元 HW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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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