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蔡瑞枝
債 務 人 呂清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9,996元,及自民
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一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
計息(即年息5.3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59,998元,及自111年2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
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計息(即年息5.34%)
,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