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13號
ULDV,111,司促,7313,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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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
聲 請 人 陳時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文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1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於 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鳳鳴派出所,於111年11月10日發生 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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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