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謝幸玲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吳瓊秀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將原告與其他共有人
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被告等人所有地上物
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上開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2,501元,又原告主張遭
被告等人占用之面積為636平方公尺(編號A:81㎡+編號B:68㎡+
編號C:139㎡+編號D:120㎡+編號E:127㎡+編號F:44㎡+編號G:57
㎡=63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50,636元(計算式:1
2,501元×636㎡=7,950,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