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黃麒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被 告 林承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柏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