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55號
ULDM,111,訴,555,202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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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訴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欉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欉於民國111 年9月6日因涉本案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 被告因另涉毒品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 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4日移送法 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執金字第2694號執 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則本院 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1 年11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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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