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85
號、第4300號、第4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鈺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鈺崴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 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知悉在臺灣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資格、資力限制,可以預見倘若有真實身分不明之 人欲特地借用他人所開立之帳戶代為收款、並請開戶人協助 提領所收取資金,向銀行行員謊稱提款用途,再交由真實姓 名不詳之人,無非是為了隱瞞自己之真實身分及金流去向, 以逃避追查,目的甚可能是為了以他人開立之人頭帳戶收取 詐欺或透過其他財產犯罪所獲得之贓款使用,否則不需如此 ,其仍基於縱所交付之帳戶資料會使他人用於詐騙使用,以 及所提領之款項為詐騙他人之犯罪所得、其轉交款項將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騙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亦不違反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 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 國111 年3 月某時,提供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 帳戶)供暱稱「張專員」、「會計師」所屬詐欺集團作收取 詐騙款項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陳慶年、吳金釵,致其2人因 而陷於錯誤,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黃鈺崴名義申請之上 開帳戶。嗣黃鈺崴再依「會計師」指示,向銀行臨櫃櫃員謊 稱提領用途,臨櫃及至提款機分次提領陳慶年、吳金釵所匯 入款項,交由真實姓名不詳之不同詐欺集團成員。嗣陳慶年 、吳金釵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 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黃鈺崴就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 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當時之過程、內 容、功能等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認得 作為本案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辯稱:我只是因為需要貸款 ,想要把我很多小額貸款整合,所以才把帳戶給對方,而對 方的說法是會把錢存到我帳戶,這樣才有資金流動,比較好 送件,對方有交代錢要領出來還給他云云,經查:㈠、被告於111 年3 月某時,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帳戶、合作金 庫帳戶提供暱稱「張專員」、「會計師」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以 如附表所示方式使陳慶年、吳金釵陷於錯誤,其2人因此匯 出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黃鈺崴名義申請之上開帳戶。嗣 黃鈺崴再依「會計師」指示,向銀行臨櫃櫃員謊稱提領用途 ,臨櫃及至提款機分次提領陳慶年、吳金釵所匯入款項,交 由真實姓名不詳之不同詐欺集團成員等情,除經被告供承在 卷外,尚有證人即告訴人陳慶年、吳金釵指述有據,且有 「與陳慶年有關部分:LINE對話及通聯翻拍照片1 份(偵43 00號卷第79至83頁)、匯款申請書回條、翁碧玲之第一銀行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各1 份(偵4300號卷第85至89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300號卷 第93至99頁、第107頁)」、「與吳金釵有關:彰化銀行匯 款回條聯1紙(偵3785號卷第47頁)、LINE對話及通聯翻拍 照片1份(偵3785號卷第49至5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 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 份(偵3785號卷第27至39頁)」、被告提領陳慶年、吳金
釵匯款金額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偵4984號卷第33至3 5頁、偵3785號卷第65至67頁)、被告提領被害人吳金釵、 陳慶年匯款金額交付與詐騙集團成員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30張(偵4300號卷第139 至149 頁、第151至161頁、偵4984 號卷第87至91頁)、被告提領被害人吳金釵、陳慶年匯款金 額交付與詐騙集團成員之路線圖2紙(偵4300號卷第163至16 5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金融帳戶開戶查詢作業申請單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1份(偵3785號卷第87至89頁)、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 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 24839126053號函暨檢附被告開立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1份(偵4300號卷第23至2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 六分行111 年4 月27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1429號、111 年 4 月15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1150號及111年6 月9 日合金 斗六字第1110001969號函暨檢附被告開立帳戶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表各1 份(偵4300號卷第17至21頁、偵3785號卷第 109至119頁)在卷可稽,是上開各情先可認定,被告客觀上 行為已然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至為灼然 。
㈡、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1、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 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對於他 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 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應負相關 罪責。又金融帳戶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予以資金流通之 管道,具有強烈屬人性,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事關個人 財產權益之保障,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 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一般人均應有需妥善保管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以防被他人冒用及盜領之認識,一般情況 多僅供自己使用,縱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必也與實際使用 人間有一定之親誼或信賴關係,亦應先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 為提供,方符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又我國辦理金融帳戶並無 困難,亦無特別門檻限制,民眾均可持身分證件輕易依個人 需求辦理數個金融帳戶使用,是一般人應可推知如有不明之 人不自行申辦,反向他人提供代價徵求金融帳戶,可能具有 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用以掩飾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實際去向 及所在之不法意圖。此外,國內詐欺事件頻傳,而詐欺集團 之所以如此猖狂且肆無忌憚,最主要之原因即在於其等收購 或取得第三人之帳戶作為資金流通之工具,核心成員則隱身 其後,於騙得金錢後隨即提領一空,而偵查機關則往往因帳
戶所有人不願吐實,或無法提供具體之資料而無法一舉成擒 ,此等犯罪手法為全國人民所普遍知悉,稍有智識能力或社 會經驗之人,均不陌生,且無不謹慎提防,而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一旦交出,原所有人對於帳戶內之資金流動幾無 任何控制能力,故避免上開資料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詐欺取財 或洗錢之犯罪工具,應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應有之認識,則 在此種社會氛圍之下,對於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此等極具敏感性之舉動,如無相當堅強且正當之理由,均可 合理懷疑提供帳戶者對於可能因此助長犯罪集團之犯行,有 一定程度之預見,且對於此等犯罪結果,尤有甚者,還要替 人去臨櫃領取款項,領完款項後再交由他人前來收取,這樣 的模式已與實務上常見、政府也不斷宣導的詐騙集團取款的 車手並無二致,則行為人倘若均有上開行徑,其主觀上必然 出於默許或毫不在乎之狀態,任憑被害人受騙且追償無門, 此種舉動及主觀心態當屬可議,而有以刑罰加以處罰之必要 。
2、被告的生活經驗足夠讓其對其所為是詐欺及洗錢犯行有所預 見:
固然被告不斷強調其是為了要整合債務,所以才找到網路上 的辦理貸款廣告,而其確實有多筆貸款,此有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111 年8 月12日金徵(業)字第1110005396號 函暨檢附被告之89年1月至111年6月每月底授信(含保證) 及92年1 月1 日至111 年8 月10日信用卡紀錄資訊1份(本 院卷第47至78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 年8 月22日(11 1 )遠銀個字第157號函暨檢附被告之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攤 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各1份(本院卷第99至105頁)、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 年9 月30日合金斗六字第1110003407 號函暨檢附被告之貸款紀錄(含還款紀錄)1份(本院卷第1 23至125頁)及被告提供之車輛分期付款往來資料、繳款明 細文件1 份(本院卷第83至95頁),既然被告有這麼多次的 貸款經驗,可知其對於貸款流程並非一無所知,而其也自承 在過去貸款中,並沒有所謂要替對方將錢領出來再返回的過 程,光是這點就足以啟人疑竇,這跟充當詐騙集團車手有何 差異,被告卻忽視這點,遮住眼睛、摀住耳朵當作沒有這個 與一般情況大相逕庭的要求,無非是在需錢孔急下,容任這 樣的風險繼續實現,不僅是交付帳戶資料沒關係,甚至出面 領錢也沒關係,主觀的犯意已經顯現無疑。再者,對照被告 過往所謂小額貸款往來對象都是銀行,足徵被告知道貸款時 因為要給出有個人極為攸關的個資,所以對象的憑信性跟可 信賴程度是很重要的,才會是跟銀行往來,然而,本案被告
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對象,與被告素不相識,全無親誼或信 賴關係,被告亦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年籍及除通訊軟體以外 其餘聯絡方式,僅因三言兩語的對話就同意交付帳戶資料, 甚至還出面提款,更徵被告對於交付本案帳戶及出面提款可 能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已有預見,且縱然如此亦無違背 被告之本意可言。
3、被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對其為有利認定:
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表示其確實是要申 辦貸款,但觀諸對話內容,幾乎沒有特別談到貸款條件與之 後分期金額、償還貸款要轉到哪一個帳號,被告也未有特別 查證的對話,在對話中很快就是要被告出面領款,對話至此 被告都沒有任何一絲質疑,在在顯示被告主觀上對於交付帳 戶資料和出面領款這些是完全不在乎,不就是表示其心中縱 使有所懷疑,但在需要錢的誘因下根本都可以拋諸腦後,至 於被告有表示其有到警局報案,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偵4984號卷第5 9至63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1 年9 月12日雲警六 偵字第1111004031號函暨檢附黃鈺崴111年3月19日警詢筆錄 1份(本院卷第117至121頁),但這僅是被告事後自己所做 的補救措施,但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本院所評價的是, 當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及出面提款下,其主觀所顯現的犯意, 是其所提出之證據難以對其形成有利心證。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於告訴人2人 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上開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其帳戶 後,再如附表所示之分次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該數個提 領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 的,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又係侵害同一被害 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 集團得以藉此向告訴人2人實施詐騙,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並出面提領款項達到共同掩飾、隱匿犯罪不法所得之真正 去向,此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 下所為,固然犯罪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
仍有部分合致,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 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認被告本案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㈡、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 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 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 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否認知悉不 詳詐欺集團之行騙方式,亦未與告訴人陳慶年、吳金釵直接 接觸,而無從得知其2人陷於錯誤之緣由,且被告既未曾與 通訊軟體上對話支人實際接觸,尚無法排除前揭不詳詐欺集 團係由同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一人分飾多角方式 ,聯繫被告提供帳號資料並指示被告前往提款,再出面跟被 告接洽拿取款項,無從認定被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間如何分 工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等節均有所知悉或可得認識,自難認被 告對於其本案所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三人以上共同施以 詐騙乙事有所認知或容任,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 則,難認被告所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加重 條件。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詐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變更所犯 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起訴之基本社會 事實同一,且將論罪法條變更為輕罪,無礙被告攻擊防禦權 之行使,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 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 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 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 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 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一 般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收集被害人個人資料、收
集人頭帳戶、撥打電話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被害人匯入帳 戶、指派車手提領、轉匯詐得款項、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 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 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本案雖未 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且未必確知詐 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之手法及分工細節,但其負責提供帳戶 資料並出面提款,且將款項交給詐騙集團收受,乃整體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與詐騙集團在 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詐財牟利及洗錢之犯罪目的。依 上說明,被告就本案所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部分,與詐騙 集團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法院考量刑度的理由:
被告不顧金融帳戶管理之重要性,任意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 戶交予缺乏堅實信任基礎之陌生人使用,甚至還出面領款並 交付款項給詐騙集團成員,被告的行為讓本案被害人陳慶年 、吳金釵很難有追回受害款項的可能,而政府對於詐騙集團 防治的宣導不疑餘力,被告卻在自己經濟壓力下,完全忽略 自己所作所為異於一般申辦貸款情節之處,只是容任自己不 斷的成為實現詐欺和洗錢犯行的角色,而所提領的詐欺款項 進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這都 是必須要被告對自己行為受到刑罰責難的理由,佐以被告從 事貨運工作,在收入上仍有一定經濟基礎,本案被害人2人 受騙金額均非少量數目、被告始終無法和被害人有洽談和解 的相關打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並就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㈥、關於沒收部分
被告否認有何因此實際獲取報酬之情事,而依卷內事證,亦 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所參與之犯行曾獲取任何利益,自無 從逕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
六、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受騙及匯款經過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被騙匯款 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被害人 陳慶年 假冒親戚借款云云。 111年3月16日 13時46分 3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 111年3月16日 14時36分 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街0號 30萬元(臨櫃) 111年3月16日 14時41分 2萬元 (ATM) 111年3月16日 14時42分 2萬元 (ATM) 111年3月16日 14時43分 1萬元 (ATM) 2 被害人 吳金釵 假冒親戚借款云云。 111年3月16日 11時7分 29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6日 11時59分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號 20萬元(臨櫃) 111年3月16日 12時03分 3萬元 (ATM) 111年3月16日 12時04分 3萬元 (ATM) 111年3月16日 12時05分 3萬元 (ATM)
附表、黃鈺崴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內容
①、Marx chen與被告之LINE對話附表編號 時間 【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 Marx :Marx chen 黃鈺崴:黃 出處 ⒈ 111年3月10日㈣ Marx:你好(11:38) 黃:《開心的貼圖》 你好請問你是會計師嗎(11:39) Marx:(通話12分5秒)(11:52) Marx:黃鈺崴先生到時候要麻煩請把我 轉給你的金額,在24小時之內還 給我,如果沒有歸還,就是涉及 侵佔、竊盜跟詐騙等罪責,請問 您是否同意?(11:54) Marx:請在回答同意後附上手持身分證 相片,如範本(11:54) 《某女子持身分證之照片》 黃:同意(14:39) 《傳送被告持身分證之自拍照》 Marx:公司名稱、電話、地址,兩個存 摺封面,雙證件正反兩面,兩個 緊急聯絡人姓名、關係、電話, 現居地址、電話,薪轉帳戶封面 及內頁6個月,勞保異動明細表 (15:06) 偵3785卷第69頁 ⒉ 111年3月14日㈠ 黃:00-0000000新竹市○道○路0段000 號利福通運有限公司(17:23) 黃:前妻0000000000、兒子0000000000 黃:現居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 (17:27) 黃:《傳送被告之身分證、合庫銀行存 摺封面等資料》(17:28) 黃:請問一下這樣可以嗎? Marx:缺薪轉帳戶封面及內頁6個月(1 7:29) 黃:《傳送合庫銀行存摺封面、內頁明 細資料照片》(17:32) Marx:(通話-2分32秒)(17:36) Marx:排3/22星期二(17:37) 黃:《OK貼圖》(17:37) 偵3785卷第69至71頁 ⒊ 111年3月15日㈡ 黃:(通話-1分38秒)(16:02) Marx:改排3/16星期三(16:03) 黃:《OK貼圖》 Marx:(未接來電) Marx:補拍中國信託的存摺,謝謝(16 :10) 黃:《傳送合庫銀行存摺封面》 偵3785卷第71頁 ②Hayden林與被告之LINE對話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 Hayden林:Hayden 黃鈺崴:黃 出處 ⒈ 111年3月15日㈡ Hayden:你好(16:06) 黃:(通話-6分51秒) Hayden:明天早上8點40分前,請列印提 款明細表拍照給我,謝謝(16 :15) 黃:《傳送存摺封面照片》(16:15) Hayden:OK(16:15) 偵3785卷第73頁 ⒉ 111年3月16日㈢ Hayden:黃先生,請列印明細表拍給我 ,謝謝(8:37) 黃:要等一下喔馬上出門(8:37) Hayden:離你最近的提款機就可以了, 郵局、國泰世華都可以(8:4 0) Hayden:(通話-43秒)(8:53) 黃:《傳送2張自動提款機之明細表照 片》(8:54) Hayden:(通話-2分9秒)(11:17) Hayden:黃先生,你還沒到合庫嗎(11 :49) Hayden:(未接來電)(11:49) Hayden:(通話-17秒)(11:51) 黃:《傳送存摺內頁明細之照片》 Hayden:先抽號碼,要等幾位(11:55) Hayden:填寫取款單20萬元(11:55) 黃:《傳送號碼牌-88號照片》(11:5 6) Hayden:這是要等幾位?(11:57) Hayden:大哥…拍這號碼…我怎麼知道 要等幾位啊…(11:57) 黃:1位(11:57) Hayden:OK 黃:換我了(11:57) Hayden:請櫃台用紙袋裝(11:58) Hayden:領好離開櫃台,在請拍內頁給 我,謝謝(11:58) 黃:《OK貼圖》(11:58) 黃:《傳送存摺內頁明細之照片》(12 :01) Hayden:(通話-43秒)(12:02) Hayden:(通話-1分29秒)(12:10) 黃:《傳送自動櫃員機明細之照片》 黃:我到了(12:11) Hayden:黃先生,今天轉匯給你的29萬 元,我已經收到(12:14) Hayden:(通話-2分12秒)(12:15) Hayden:(通話-38秒)(14:16) 黃:《傳送存摺內頁明細之照片》(14 :16) Hayden:(通話-50秒)(14:18) 黃:還要等6位(14:20) Hayden:OK Hayden:填寫取款單30萬(14:20) 黃:《嗯之貼圖》(14:21) Hayden:輪到你到櫃台的時候,再跟我 說一下,謝謝(14:21) 黃:《嗯之貼圖》(14:21) Hayden:請櫃台用紙袋裝(14:21) 黃:《嗯之貼圖》(14:21) 黃:提款不用填寫哦(14:23) Hayden:改了嗎?不知道 黃:好像是吧(14:24) 黃:我早上也沒有寫(14:24) Hayden:那…應該是有單子,只是你沒 寫,櫃台幫你直接打單了(14 :25) 黃:中國信託的可能會比較慢喔(14:2 6) Hayden:六個人還好,算少的了(14:2 6) 黃:我們這裡鄉下地方人口比較少(14 :27) Hayden:其它地方的中國信託都隨便就 要等二十個起跳(14:27) 黃:《驚訝之貼圖》(14:27) Hayden:哈,所以6個算少的了(14:3 1) Hayden:現在還要等幾位?(14:31) 黃:換我了(14:31) Hayden:領好離開櫃台請拍內頁給我, 謝謝(14:32) 黃:《傳送存摺內頁明細之照片》 Hayden:(通話-20秒)(14:40) 黃:《傳送自動櫃員機明細之照片3張》 (14:45) Hayden:《傳送GOOGLE地圖照片》 斗六市○○路000號5樓(14: 48) 黃:(通話-10秒)(14:51) Hayden:黃先生,今天轉匯給你的29萬 元跟35萬元,我已經收到,總 數是64萬元。(14:53) Hayden:(通話-2分39秒)(14:55) 偵3785卷第73至79頁 ⒊ 111年3月17日㈣ 黃:(通話-1分3秒)(14:08) 黃:(通話-3分17秒)(14:57) 偵3785卷第79頁 ③新光銀行張專員與被告之LINE對話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 張專員:新光銀行張專員 黃鈺崴:黃 出處 ⒈ 111年3月9日㈢ 張專員:新光張專員(14:44) 你好 《讚的貼圖》 黃:《讚的貼圖》 張專員:《ok的貼圖》 黃:《點頭的貼圖》(14:44) 偵3785卷第81頁 ⒉ 111年3月10日㈣ 張專員:(通話-7分12秒)(10:01) 張專員:1.雙證件正反面都要分開拍 2.兩家以上存摺封面 3.薪轉戶內頁3個月(10:02) 黃:《ok的貼圖》 《傳送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封面等資料》(10:15) 黃:另外的存摺我晚一點再補(10:19)張專員:《ok的貼圖》(10:20) 會計師的部分先幫你安排 張專員:晚一點安排好跟你報告(10:2 0) 黃:《ok的貼圖》(10:59) 張專員:(通話-1分34秒)(11:32) 偵3785卷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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