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57號
ULDM,111,訴,357,202211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韻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韻如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1月20日11時許,在告訴人陳元順位於雲林縣○○鎮○○ 街0號之住處,持打火機點燃告訴人所有其已故父親之神主 牌1面,致該神主牌上半部燒燬而喪失祭祀及美觀等功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11月17日審判程 序筆錄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