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展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364、3859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蘋果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789線上賭博網站 」上游組頭(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8月15日 起至111年3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將其位於雲林縣臺西鄉山 寮村(地址詳卷)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並在「78 9線上賭博網站」申請帳號,作為該賭博網站之代理商,提 供「今彩539」、「香港六合彩」等地下博奕,供下游賭客 至上開住處當面簽選號碼與收取賭資,或以通訊軟體LINE向 其簽選號碼,再以上開帳號在該賭博網站向上游組頭下注對 賭。其具體方式係由賭客自行圈選號碼,「香港六合彩」係 以每逢星期二、四、六核對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碼作為依據 ,「今彩539 」則對應我國今彩539之開獎時間、開獎號碼 ,並以「2 星」、「3星」之方式下注,每注賭金新臺幣( 下同)100元,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及今彩539 開出之得獎號碼相同,簽中「2星」、「3星」「4星」者, 可分別獲得彩金5,700元(今彩539為5,300元)、5萬7,000 元、75萬元,並由「789線上賭博網站」上游組頭賠付上開 彩金予賭客,如未簽中,下注之賭金即歸「789線上賭博網 站」上游組頭所有,甲○○則可從每注賭金中抽取2至3元作為 佣金,其與上游組頭即以此方式供不特定多數人簽單下注、 聚眾賭博財物及對賭,並從中獲利共3萬元。嗣警方於111年 3月15日19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102號搜
索票前往甲○○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居所(地址詳卷)進行搜索, 並扣得帳冊1本、蘋果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 00號SIM卡1張),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雲林縣警察 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帳冊翻拍照片、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02號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三、論罪科刑
㈠、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 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 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 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 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 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刑法第266條業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月14日起生效施行,本案被告犯罪時間為自110年8月15日起 至111年3月15日經警查獲為止,被告之犯行雖橫跨刑法第26 6條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集合犯(詳下 述),並於修法後始為終止,衡諸上開說明,自應逕適用修 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核先敘明。㈡、次按所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不以法令所 容許或社會所公認者為限,如供給賭博用之會場、輪盤賭場 及其他各種賭場,縱設於私人之住宅,倘依當時實際情形, 可認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足當之。是以私人住宅如 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賭博者,該場所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至於賭客係到場下注賭博,或以電話、傳真、電腦網路 、或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等方法傳遞訊息,下注賭博,均非 所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接受不特定之多數人 前來其位於雲林縣臺西鄉山寮村(地址詳卷)住處,當面簽選 號碼與收取賭資,或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簽選號碼,再將簽 選號碼、賭資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是被告不 論於111年1月14日前後,均當已構成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犯 行(如前所述,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後續將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賭博罪予以明文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66條第1 項、第2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就刑法第266條部分,於犯罪事實欄提及:被告在「789
線上賭博網站」申請帳號,作為該賭博網站之代理商,並提 供「今彩539」、「香港六合彩」等地下博奕供下游賭客簽 賭,負責將賭客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其手機之下注號碼彙 整後,再以上開帳號在該賭博網站向上游組頭下注對賭等節 ,然其於核犯法條部分僅記載被告涉犯(修正前)第266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嫌,漏未載明刑法第266 條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惟此部分僅 屬起訴法條之漏載,本院仍應加以裁判,且無庸變更起訴法 條,併此敘明。
㈢、被告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簽賭香港六合彩、今彩539,其所犯 上開各罪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 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各應以一罪論 處。
㈣、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之 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上游組頭,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為本 案上開犯行,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 ,並獲利3萬元,被告所為殊不足取,併斟酌被告犯罪、手 段、犯罪期間,以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 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被告素行(詳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蘋果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帳冊1本,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另被告於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5日,經營本案賭博之 犯行,總共獲利約3萬元等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陳述在案 (偵2364卷第275頁、偵3859卷第21頁),屬於被告之犯罪 所得,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各追徵其價額。至於其餘扣案物,因無事證證明與本
案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宥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柏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