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交簡字,111年度,213號
ULDM,111,虎交簡,213,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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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培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撤緩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培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羅袖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撤緩偵字第39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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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