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58號
ULDM,111,聲,95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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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建霆




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55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16號),聲請移轉管轄
,並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郭建霆被訴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並與該院111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愛股承辦)。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 案件: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 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 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1項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 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 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2項)不同級法院管 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3項)」上開第6條 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 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 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三、經查,被告郭建霆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現繫屬 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為111年度訴字第597號,且迄未 審結,是本件被告郭建霆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尚在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 院函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愛股)意見,承蒙其 表示同意將本件關於被告郭建霆部分移送至該股一併審判, 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11月24日嘉院傑刑愛111訴597 字第1119009884號函1紙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被告 郭建霆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之111年度訴



字第597號合併審判,但不及於本件與之共犯一罪或數罪的 其他共同被告的相牽連之案件部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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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