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
1年度偵字第73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東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東漢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詎其為協助友人林 宜民、陳松明購買毒品,竟基於幫助他人持有海洛因之各別 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 至4所示之方式,幫助林宜民、陳松明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嗣因員警接獲線報,查知黃浩嘉涉嫌販賣毒品(黃浩嘉 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由本院另以111年度訴字第5 04號案件審理),持本院核發之111年度聲監字第89號、聲 監續字第188號通訊監察書,對黃浩嘉持用之上開門號實施 通訊監察,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林東漢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 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 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偵6276卷第211至245頁、第295至302頁、
第322至323頁,偵7316卷第15至49頁,本院卷第60頁、第62 頁、第70頁),核與證人林宜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 6276卷第161至189頁、第293至295頁,偵7316卷第53至81頁 )、證人陳松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6276卷第263至2 72頁、第273至274頁,偵7316卷第85至94頁)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偵6276卷第15至17頁 、第20至21頁)及本院111年度聲監字第89號、111年度聲監 續字第18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份(偵7316卷第95至 9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轉讓(包括有償及無償)毒品與代購毒品之行為性質及法 律上評價未盡相同,前者係將自己所有或持有之毒品以移轉 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予他方,在法律評價上構成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8條之轉讓毒品罪,而後者則係以幫助他人持有、施 用、販賣或其他目的而代該他人向販賣毒品者購買毒品交付 予他人,在法律評價上視其代他人購買毒品之目的而分別論 以幫助持有、施用、販賣毒品罪或其他相當之罪名(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 一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係受林宜民委託,代為向黃 浩嘉聯繫購買毒品,並由林宜民與黃浩嘉自行完成該次交易 ;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亦係受林宜民委託 ,代為向黃浩嘉聯繫購買毒品後,帶同林宜民前往約定地點 ,由林宜民與黃浩嘉交易毒品,並完成交付;就附表一編號 3、4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係受陳松明委託,代為向黃浩嘉 購買毒品並交付予陳松明,是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均屬無 償受他人委託,主觀上基於便利、助益委託人林宜民及陳松 明持有毒品之目的而為,揆諸上開說明,應論以幫助持有毒 品罪。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4次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件追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前科,且檢察官就被 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亦未具體指出證明之
方法,是依前揭說明,爰不依職權調查、認定被告是否構成 累犯及有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但仍依刑法第57條 第5款規定,將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本 案犯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之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為幫 助犯,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為幫助友人購買毒品而為本案犯行,無視於國家 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戕害 他人之身心發展,使購買毒品者亦沈淪於此,殊值非難;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頗有悔意,兼衡被告涉 犯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擔任臨時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離 婚,2名子女均已成年,現與大哥及姪子同住,大嫂為植物 人狀態目前住院中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71頁), 且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並酌以刑法 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且 被告本案所犯各罪皆為同一罪名,衡量其所犯罪名之異同及 重刑加重之邊際效益,認累加過重之執行刑,無益被告之教 化及復歸社會,為期有效之警示及更生,兼顧刑罰衡平之要 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並期收矯治之效。 ㈦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惟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 不符緩刑要件,被告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於法不合,併予敘 明。
四、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雖為被告所有供其連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考量被告本案 係被動受託幫助他人購買毒品,該行動電話應主要用於日常 生活所需,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上開行動電話未據扣
案,復無證據證明仍存在,因非屬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 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追加起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林東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某日某時許,受林宜民委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浩嘉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並相約於雲林縣虎尾鎮某處見面後,由林宜民向黃浩嘉購買1,000元之海洛因,當天並由黃浩嘉載同林宜民返回麥寮,以此方式幫助林宜民持有第一級毒品。嗣黃浩嘉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與林東漢聯絡,並提及當天交易金額及免費搭載林宜民之事。 林東漢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林東漢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受林宜民委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浩嘉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嗣於同日20時34分後某時許,上開三人在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之四維租書店見面,由黃浩嘉載同林東漢、林宜民前往址設雲林縣○○鎮○○路0段00號之小北百貨,再由黃浩嘉向林宜民拿取2,500元,並上樓向綽號「冬瓜」之上游拿取毒品海洛因3包後,下樓交付予林宜民,以此方式幫助林宜民持有第一級毒品。 林東漢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林東漢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受陳松明委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浩嘉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由林東漢至陳松明位於雲林縣虎尾鎮之住處拿取陳松明交付之1,000元後,於同日19時10分後某時許,至址設雲林縣○○鎮○○路000○00號之泰安診所,由林東漢交付1,000元予黃浩嘉並拿取1包海洛因後返回陳松明住處交付上開毒品予陳松明,以此方式幫助陳松明持有第一級毒品。 林東漢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林東漢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受陳松明委託先至陳松明位於雲林縣虎尾鎮之住處拿取1,000元後,再以陳松明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浩嘉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於同日19時20分後某時許,至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之順天宮,由林東漢將陳松明所交付之1,000元交予黃浩嘉並拿取1包海洛因後返回陳松明住處交付上開毒品予陳松明,以此方式幫助陳松明持有第一級毒品。 林東漢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 111年2月24日15時33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㈠佐證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76卷第15至16頁 ㈢本院111年度聲監字第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316卷第95至98頁) ㈣基地台位置: ①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樓頂 ②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B:喂。 A:「阿肥」。 B:哼。 A:我告訴你。 B:哼。 A:今晚你朋友,麥寮那個若來,那個1仟要還我表弟喔,他說今晚要拿給他喔。 B:喔好。 A:就跟他拿起來啦。 B:好,好。 ② 111年2月24日19時38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B:喂。 A:喂,啊有嗎? B:他也沒有打給我你是咧,他也沒有來。 A:幹他娘的這麼這様?奇怪咧,這樣實在很不好咧。 B:也沒有過來啊。 A:幹,我是比較好騙嗎,奇怪,那天當計程車幫他走,載他回去到他們那裡,也沒拿車錢唬,又在那邊一直盧,叫我去找,啊就剩我表弟那邊還有剩你知道嗎? B:嘿。 A:叫我向我表弟那個一下,啊現在用一用向人家說今天啊現在又沒有消息,啊怎麼都遇到這種,我實在的。 B:他有留電話嗎? A:沒啦,我怎麼可能去向他留電話,我不可能去向他留電話。 B:我查看看。 A:嘿啦,你那個跟他講一下啦。 B:好,好。 A:嘿啊。 B:好。 2 ① 111年2月25日18時15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㈠佐證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76卷第16至17頁 ㈢本院111年度聲監字第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316卷第95至98頁) ㈣基地台位置: ①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②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③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④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⑤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⑦雲林縣○○鎮○○街000號13樓 ⑧雲林縣○○鎮○0里○○路000號5樓 B:喂。 A:怎樣? B:你在哪裡? A:我在家裡啊。 B:哈啊? A:我在家裡啦。 B:你過來7-11超商,你來7-11。 A:什麼來7-11? B:你來7-11,我和「麥寮仔」在等你。 A:喔。 B:你來7-11這裡。 A:我叫我弟弟過去啦。 B:沒啦,你出來啦。 A:喔,人甘苦啊。不能在家裡啦。 B:不然你過。 B:不然我去你家,去你家。 A:不行,不行啦,來7-11這裡啦。 ② 111年2月25日18時22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A:喂。 B:你聯絡那個,看能,25看能不能拿3包嗎? A:好啦。 B:嗯。A:好啦。 B:你馬上聯絡。 A:好。 ③ 111年2月25日18時23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B:喂。 A:你馬上過來,回來載我啦。 B:好啦,好啦。 A:我等很久了。 B:好啦,好啦。 ④ 111年2月25日18時26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B:喂,到你家了,到你家了,走出來,走出來,到門口了。 ⑤ 111年2月25日18時44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A:怎樣。 B:喂,你是晚上要上去的嗎,如果1個小時30分會回來就會等,如超過2個小時沒回來他就不等了,拜託你問他一下。 A:員林來回不用那麼久啦。 B:不是啦,1個多小時他要等啦。 A:1個多小時而巳啦。 B:啊如果超過2個小時就不等了。 A:我就告訴你員林來回1個多小時而已。 B:喔。 A:我已走到不要走了。 B:他也不是自己開車的。 A:好啦,好啦,我問他一下啦。 ⑥ 111年2月25日18時49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簡訊:八点半之前回來 ⑦ 111年2月25日19時51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A:喂。 B:喂。 A:喂。 B:我在「四維」這裡等喔,我在「世維」喔,我在「世維」在等你喔。 A:好,好。 ⑧ 111年2月25日20時34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A:喂。 B:你人回來了嗎? A:回來了啦。 B:啊我在「世維」這裡。 A:嘿,我快到位了。 B:好,好。(背景聲音:要到了,要到了。) 3 ① 111年3月18日18時57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㈠佐證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76卷第20頁 ㈢本院111年度聲監字第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316卷第95至98頁) ㈣基地台位置: ①雲林縣○○鎮○○路00號7樓頂 ②雲林縣○○鎮○○路00號7樓頂 A:怎樣? B:啊你在哪裡? A:我在「泰安」啦。 B:哈啊。 A:我在「泰安」。 B:「泰安」那個珍所嗎? A:嘿啊。 B:你去打針嗎? A:哈啊? B:你去打針嗎? A:沒啦,我載我老母來作復健啦。 B:喔,喔,喔。 A:怎樣?B:現在,現在,「松明」很久沒打給我,現在又打給我了。 A:誰? B:「松明」啦。 A:正經的嗎? B:「松明」啦。 A:喔,啊這様咧? B:他說要一碗啦,講他要一仟啦。 A:對啊,啊這樣咧? B:啊我要直接去嗎? A:你來「泰安」這裡,我人在「泰安」啦。 B:你在「泰安」喔。 A:嗯。 B:好,好。 ② 111年3月18日19時10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林東漢) A:喂。 B:喂,「泰安」在哪一條路我臨時忘記了。 A:車頭對象這邊沒有嗎,在加油站後面啊。 B:你說哪裡的車頭,台西客運嗎? A:對啊。 B:台西客運,麥當勞那條路嗎? A:嘿啦,轉進來,再轉右邊啦。 B:喔,喔,我知我知。 A:嗯。 4 ① 111年4月19日18時51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陳松明) 【林東漢接聽】 ㈠佐證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事實。㈠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76卷第21頁 ㈢本院111年度聲監續字第18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316卷第95至98頁) ㈣基地台位置: ①雲林縣○○○○里○○○路0段000號8樓 ②雲林縣○○鎮○○里○○路000號5樓 ③雲林縣○○鎮○○里○○路000號5樓 ④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12樓 A:喂。 B:喂,「國仔」嗎,我是「肥仔」啦。 A:吼。 B:啊你有在車上找到嗎? A:找沒啦我才打電話也都沒有鈴啊。 B:我那支手機有時候會變靜音沒有聲音。 A:嘿。 B:有時會靜音有時候打會沒有聲音啦,有時候。 A:啊打電燈也會閃亮啊。 B:嗯。A:應該電燈也會亮啊怕你丟在路上。 B:啊我打又會鈴啊。 A:啊會鈴就表示沒有人撿到你知道嗎? B:哈啊? A:我是感覺你不知道是在哪裡丟了,掉在大馬路也會有人撿到啊我就從抽水站直接騎回去這様而已。 A:在馬光厝,你有確定沒在那裡丢掉的? B:哈啊。 A:在馬光厝那邊你確定沒有掉了。 B:在拿鳳梨的時候看沒有没掉了。 A:拿鳳犁梨時如掉了也會有人撿去。 B:對啊,照說在鳳梨店掉了也會有人撿到啊。 A:那就是表示沒有人撿到啊,幹,再想看看啦。 B:沒,沒,沒。 A:我打也有鈴啊。 B:欸,欸,欸,欸。 A:怎樣? B:那個剖一啦。 A:好啊。 B:啊我要去你家還是怎樣? A:啊我出來要包便當啊。 B:你要包便當? A:嘿啊。 B:你來那個「順天宮」這裡好嗎? A:誰? B:「順天宮」這裡。 A:「順天宮」? B:「關公廟」這裡。 A:喔。 B:「順天宮」這,「關公廟」這邊啦。 A:好啦,好啦。 B:你再打這支電話,拜託你再打這支電話。 A:好啦。 B:你到了打這支電話。 ② 111年4月19日18時58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陳松明) 【林東漢接聽】 B:喂。 A:我在口了。 B:好,好。 ③ 111年4月19日19時3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陳松明) 【林東漢接聽】 A:哭吆,「順天宮」在哪裡我跑去「福安宮」。 B:沒啦「順天宮」就在黃昏市場這邊。 A:黃昏市場那邊有個「順天宮」。 B:阿「土地公廟」再過去不是「順天宮」,阿「順天宮」再過去就「三寶堂」,鐵支路這,這鐵支路。 A:嗯。 B:嘿啊,現在就在「順天宮」這邊等你。 A:好,好,好。 B:怕你搞錯了,嘿啦。 A:好,好。 ④ 111年4月19日19時20分 A:0000-000000(黃浩嘉) ↓ B:0000-000000(陳松明) A:我到了喔。 B:好,好,好,出去了,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