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葉彥妤
附民被告 張語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六金簡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溫文昌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