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1年度,246號
ULDM,111,六簡,24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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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卉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829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卉婕犯竊盜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澳佳寶陽光維生素D3 1罐 285元 2 晶采金盞花葉黃素 1罐 499元 3 無腥味濃縮深海魚油 1罐 350元 4 倍熱食事對策膠囊 1包 69元 5 DHC維他命B群10日份 1包 69元 6 小滷青蔬 1包 45元 總計金額 1,317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294號
  被   告 曹卉婕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0             號
            指定送達居所:雲林縣○○市○○路 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卉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7月28日12時3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超 商,徒手竊取澳佳寶陽光維生素D3、晶采金盞花葉黃素、無 腥味濃縮深海魚油各1罐、倍熱食事對策膠囊、DHC維他命B 群10日份、小滷青蔬各1包(價值共新臺幣1317元)得手。 嗣因超商事後清點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報警,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曹卉婕經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全家超商店長方芷若於警 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及蒐證照片共16 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朱 啟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 建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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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