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26號
ULDM,111,交易,126,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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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宗寶於民國110年3月13日上午6時4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麥寮 鄉興華村山寮雲6鄉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雲6鄉道電桿 仁寮枝34號前時,適告訴人蔡素珍沿雲6鄉道同向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張宗寶小客車之前方,張宗 寶遂不慎自後方追撞蔡素珍之機車,造成蔡素珍人車倒地, 並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口腔開放性傷口及頸部挫傷等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當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111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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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