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11年度,8號
MLDA,111,聲,8,202211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 表 人 張維銓
相 對 人 梁耀鑌
張玉燕

WRIGHT CRAIG SEAN(賴瑞格)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家公園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行政訴 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 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第98條之2第 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國家公園法事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簡字第2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被告即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 訴人負擔。」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案第一審、上訴審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茲聲請人聲請確定上開事件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相對人已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上訴時預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3,00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 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