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邱梨蘭
張峻銘
張予馨
古玉嬋
陳月雀
詹美花
呂仁德
邱麗花
林國棟
林培甄
林芮萓
鄭蒼宏
張美雲
劉麟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李王淑珍
(現於法務部○○○○○○○○○○ ○)
李忠雄
(現於法務部○○○○○○○○○○ ○)
李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發現被告李王淑珍、李忠雄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突入監執行,未避免程序有所瑕疵,並 尊重被告李王淑珍、李忠雄之程序主體權,僅能再開辯論, 以確保前開二位被告選擇是否提解到庭之機會。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