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8號
MLDV,111,訴,4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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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張書仁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被 告 添松

甜妹


鄒貴


蘇文俊蘇仁霖繼承人兼黃森妹承受訴訟人)



蘇秀絨蘇仁霖繼承人兼黃森妹承受訴訟人)



蘇秀貞(蘇仁霖繼承人兼黃森妹承受訴訟人)



蘇芙儀蘇仁霖繼承人兼黃森妹承受訴訟人)



文宏


文鵬


禮霖


黃憲章

黃兆琪


黃玉琴


黃詠禎


國強


范燕瑟

蘇秋英

蘇彩霞


鄧秋梅


鄧冬梅


林永燾


林孟英


蘇政霖


湧清


曾蘇菊英

美英


香英

謝玉期


德路


鳳嬌


蘇秀


蘇仁發


仁有

蘇日香


蘇蘭妹


双妹


蘇秀梅(即元生之繼承人)



蘇玉龍(即元生之繼承人)



蘇秀美(即元生之繼承人)



貴秋(即元生之繼承人)



蘇冠騰(即鏡霖之繼承人)



蘇月如(即鏡霖之繼承人)



宏猷(即鏡霖之繼承人)



蘇淑如(即鏡霖之繼承人)



蘇蕙如(即鏡霖之繼承人)



玲玉(即鏡霖之繼承人)


蘇宏毅(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献宗(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玉珍(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瑞琴(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蘇如珍蘇盈溱(即江順瓔之繼承人)



光霖


梅英即蘇萬開之繼承人


蘇茂林


武祥


余俐香

陳妍希(即玉貴之繼承人)



陳柏成(即玉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祥裕
被 告 育正


宣華

蘇宥


劉玉清

蘇信榮(蘇仁霖繼承人兼黃森妹承受訴訟人)



黃堯開

張慧玲

黃鴻


黃源璋


黃沛穎


范智強


鄧富貴


呂鄧榮誠


鄧富興


鄧梅英


林永強


林甘露


林甘雨

林甘晴

明慧(即春霖之繼承人)


蘇國寶


蘇喜財

永金


日金


謝玉龍


謝玉堂


謝玉文


謝宜


貴香

貴蘭


蘇雪妹


蘇慧芬蘇建明之繼承人)



鑑霖


國年

葉文祥


春蘭



蘇舉霖(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畢芷華(即永昌之繼承人)



逸凱(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雅甄(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原發(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蘇文達(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寶文(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釗井(即蘇萬明之繼承人)



秀梅



余俐玲


黃余莉姍

玉美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成

追加被告 鄧昭坤


賴玉婷


蘇家蔚


蘇秀


被 告 宏道(蘇逢霖之承受訴訟人)


宏正(蘇逢霖之承受訴訟人)



寶蓮蘇逢霖之承受訴訟人)



蘇芷苓(蘇逢霖之承受訴訟人)



鄧榮光(鄧富源之承受訴訟人)



鄧榮明(鄧富源之承受訴訟人)



蘇仲生(蘇煥霖之承受訴訟人)



蘇仲君(蘇煥霖之承受訴訟人)





華秋(蘇煥霖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月蘇茂松之承受訴訟人)


恩平(蘇茂松之承受訴訟人)


雅惠(蘇茂松之承受訴訟人)



蘇郁婷(蘇茂松之承受訴訟人)



蔡玫樺(鄧榮輝之承受訴訟人)



鄧承宏(鄧榮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文俊等如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5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仁霖(謄本登記次序29)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10( 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明慧應就其被繼承人春霖(謄本登記次序71)所有坐 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 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1(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 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德路等如附表一編號67至70所示4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蘇建明(謄本登記次序92)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2 (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蘇冠騰等如附表一編號81至86所示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鏡霖(謄本登記次序102)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 1(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五、被告蘇宏毅等如附表一編號87至91所示5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江順瓔(謄本登記次序103)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 1(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蘇舉霖等如附表一編號104至108、110至115所示11人應 就其被繼承人徐玉秋(謄本登記次序127)所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 共有部分50分之5(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 。
七、被告宏道等如附表一編號92至95所示4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蘇逢霖(謄本登記次序109)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 1(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八、被告鄧榮光等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4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鄧富源(謄本登記次序48)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1 0(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九、被告蘇仲生等如附表一編號116至118所示3人應就其被繼承 人蘇煥霖(謄本登記次序137)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 之10(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十、被告張美月等如附表一編號105至108所示4人應就其被繼承 人蘇茂松(謄本登記次序129)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 之5(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十一、被告等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十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 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 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 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 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 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
(一)原告追加聲明⑴被告蘇文俊等如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5人 應就其被繼承人蘇仁霖(謄本登記次序29)所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10(潛在應有部分如



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⑵被告明慧應就其被繼承人 春霖(謄本登記次序71)所有系爭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 共有部分50分之1(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 記。⑶被告德路等如附表一編號67至70所示4人應就其被 繼承人蘇建明(謄本登記次序92)所有系爭土地,應有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2(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 理繼承登記。⑺被告宏道等如附表一編號92至95所示4人 應就其被繼承人蘇逢霖(謄本登記次序109)所有系爭土地 ,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1(潛在應有部分如附 表二),辦理繼承登記。⑻被告鄧榮光等如附表一編號30至 33所示4人應就其被繼承人鄧富源(謄本登記次序48)所有 系爭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之10(潛在應 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⑼被告蘇仲生等如附表 一編號116至118所示3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蘇煥霖(謄本登記 次序137)所有系爭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部分50分 之10(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登記。⑽被告張 美月等如附表一編號105至108所示4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茂松(謄本登記次序129)所有系爭土地,應有權利範圍公 同共有部分50分之5(潛在應有部分如附表二),辦理繼承 登記(見本院卷五第45、46、101頁)。係基於不動產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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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