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1號
MLDV,111,訴,41,202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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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葉菊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玉彬

訴訟代理人 劉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9月13日函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前開函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
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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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