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輝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江紹恭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調解亦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聲請代位分
割遺產,僅列被繼承人江紹恭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苗栗分局(下稱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江紹恭之
遺產資料,依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覆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
書所載,江紹恭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坐落苗栗縣通霄
鎮白沙屯段891-1、892-1、892-5、893、893-3地號土地、
同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8筆,揆
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標的,具狀更
正聲請狀附表,並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附表所示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相對人江輝煌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後龍鎮龍坑段) 1 639地號土地 2 640地號土地 3 641地號土地 4 642地號土地 5 643地號土地 6 777地號土地 7 778地號土地 8 780地號土地 9 783地號土地 10 784地號土地 11 785地號土地 12 797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