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67號
MLDV,111,補,166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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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黃碧香

送達代收人 李佳和
被 告 黃湘淯
黃春蘭

黃雁宸
黃欣梅
黃月廷
黃萬洲
黃時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湘淯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31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768元。
二、苗栗縣頭份市尖山下段1640、1641、1675、1760、1760-1、
178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全體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編號 分割土地 面積 公告 土地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955㎡ 4,000元/㎡ 8分之1 477,50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65㎡ 4,000元/㎡ 8分之1 732,500元 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95㎡ 4,000元/㎡ 8分之1 747,500元 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912㎡ 7,000元/㎡ 8分之1 798,000元 5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574㎡ 4,000元/㎡ 8分之1 787,000元 6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545㎡ 4,000元/㎡ 8分之1 772,500元 合計 4,3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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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