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16號
MLDV,111,補,1616,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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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左德安
左德賢
訴訟代理人 左榮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明雄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載「就雙方共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000號土地應為如附表一之方式分割登記。」、
訴之聲明第2項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然遍查原告所提書狀內容未見附表一,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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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