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78號
MLDV,111,補,1578,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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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解玉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政男等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二、全體相對人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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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