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66號
MLDV,111,補,156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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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羅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琮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9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56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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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