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22號
MLDV,111,補,1522,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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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張仕章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張火賓

陳張綉蓮

張天順

陳張碧霞

張嘉濠張豐驛


胡杏

張瑞珊

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
4,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 價 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里○段○○○段000地號土地 220 6,500元 1/7 204,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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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