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87號
MLDV,111,補,1487,20221115,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7號
原 告 陸玉菁

被 告 徐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5,964,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文新段 面積 (㎡) 公告土地 現值 (元/ ㎡)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58地號土地 435 4,300元 1/2 935,250元 2 159地號土地 941 4,015元 1/2 1,889,058元 3 186地號土地 1991 3,154元 1/2 3,139,807元 合計 5,964,115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