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張金程
被 告 羅淑慧
吳張銓
吳婉甄
吳昕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9,750元
【計算式:苗栗縣○○鎮○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6,500元×面積24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78萬
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