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桂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